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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阶段如何找合适的律师,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1 05:12:39

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仅起诉了夫妻一方,法院判决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但债权人在执行债务人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实现债权陷入困境。债权人迫于实现债权,往往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这种方式能实现债权吗?


案 情

2020年1月19日,广东某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余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机关依法裁决,确认余某应向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依法向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证余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申请追加金某(余某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未予准许。

法院观点

执行程序中能否以余某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其配偶金某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金某为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金某承担实体责任,导致金某未经审判而承担实体责任。基于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法律分析

01 不予追加,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02 追加应遵循法定原则

执行法院应当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未有法律规定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下,执行法院无权擅自让配偶承担实体责任。执行法院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应以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依据。

03 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将损害其诉讼权利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还款责任等问题属于实体问题,涉及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认定,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配偶有权在诉讼中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迳行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认定,便令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失去了进行审判程序赋予的相应诉讼权利。

04 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可能损害其实体利益

由于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剥夺了配偶的诉讼权利、忽略了实体责任的认定,极易导致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配偶合法权益。如果在执行阶段未经判决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显然别有用心的夫妻一方可能会利用这“成本低”、“效率高”的方式伙同他人侵占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法院不予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并非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配偶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债权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即另行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经审理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应负共同还款责任。

01 直接起诉配偶,要求其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程序,以配偶为被告,请求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配偶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若法院依法认定配偶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则能顺利申请执行配偶。

02 举证证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 时间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3. 用途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3 债权人获得生效判决后

债权人对配偶另行起诉,取得配偶应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后,即可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结语

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及时对配偶另行起诉,待法院确认配偶的实体责任,债权人亦有权追加当事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本文转自: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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