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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诉讼时限规定,追诉时效的前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23:11:10

问题一:追诉时效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答:追诉时效兼有实体法、程序法性质。


分析:追诉时效本质是国家是否启动追诉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但其规定在刑法中,且结果作用于实体法,因此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


问题二:追诉时效适用“从旧兼从轻”还是“从新”?


答:追诉时效适用“从旧兼从轻”,具体而言就是“从旧”,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行为直接适用79刑法,无论1997年10月1日后是否在追诉期限内。


分析:


1.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2.2018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号),认为对于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但追诉期限跨越到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方面应当适用“从新”原则。


3.2019年6月4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时效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9﹞52号):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具有“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一致,认为应当适用“从新”原则。


4.2000年10月25日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1号):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公安部认为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5.最高人民检察院前期观点为“从旧兼从轻”,后来(2019年)观点为“从新”,目前(2021年以来)多数观点认为,追诉时效适用“从旧兼从轻”。参见最高检不予核准追诉案例-李正法故意伤害致死案(2020年7月30日决定不追诉,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陈雪芬接受采访)


据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与最高法研究室认为应当“从新”,最高检和公安部认为应当“从旧兼从轻”。个人认为,考虑到追诉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因此实践中追诉时效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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