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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分户可以找律师嘛,史律师说法:分户登记后的单独安置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0 17:06:49


胡先生因结婚分户登记,但其名下并没有独立的房产和宅基地。在房屋征收时,胡先生认为自己已独立成户。但是拆迁办认定胡先生与父母为一户,忽略了实际上其已析产分户。这样的认定结果显然有失公平。依据实务调查,县政府、镇政府与其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未与胡先生签订。即使并户安置并无不当,因搬迁安置协议系其母以其父名义与县政府、镇政府签订,协议无效。那么,分户之后,究竟能否享有单独安置的权利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为大家就该问题进行讲解。

一、以当地规范性文件为准

户口分户登记仅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仅仅落实到保障已出嫁妇女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从各地自行探索的情况看,虽然部分地区规定同居一处分户登记的可以分别安置,但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比如“三代同居一处且第三代子女已经成年”“四代同居一处”等,故能否单独安置原则上要以当地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一户一宅”原则

一般而言,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所奉行的“一户一宅”原则及相关制度的作用下,宅基地使用权、地上、地上房屋所有权与“户籍”紧密联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当中以“户籍”为单位进行住房安置,既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的现状,也不会出现“户籍”与“产权”关系的对立。

三、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

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分户居住,是我国农村的一项传统习俗,这项制度在充分利用生产生活资料、提高生产积极性、减少家庭矛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事关农村居民生活便利性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不仅包括征收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进行住房安置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获得依法享有的居住面积,也应当包括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便利性不因征地行为而受到明显损害。[/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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