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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17:58:09

来源:检察日报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名为正常生意实为暴力垄断强买强卖

检察官讲述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办案故事

“从2016年11月我们受理此案,到2018年2月法院宣判,前后长达一年多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连续开庭审理了13天,消耗很大。”“被告人54名,辩护律师74名,均刷新了广州涉黑案件纪录。”近日,记者走进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听办案检察官讲述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刘村居委会原党委书记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办案故事。

揭开涉黑团伙“虚假面具”

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刘村,是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主要案发地。与传统“打打杀杀”的涉黑案不同,刘村村民并不恐惧刘永添等人的存在,甚至还有村民在开庭期间向法院提供被告人不在场的证据。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主要是因为刘永添犯罪团伙善于自我包装,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在配合团伙进行摆场等扰乱施工秩序的活动时,该团伙会将部分非法所得“惠及”上述村民。

随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逐步推进,刘永添犯罪团伙的“虚假面具”被彻底揭开。

1999年,刘永添当选广州市萝岗区(现为黄埔区)东区街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2004年12月24日,刘永添纠集刘永东等人,在刘村居委会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他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一举奠定了以刘永添为首的刘村“村霸”地位。同年,刘永添、朱志高等人共同成立广东砼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砼利公司”),由朱志高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9月,刘永东成立广州市萝岗区宏盛土石方工程队(下称“宏盛工程队”)。

随后,刘永添利用其居委会党委书记的身份,逐渐形成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规则。陈镜登、刘永东进一步约定:刘村辖区内刘北、刘南、刘中、华甫、洋城岗所属区域的工程、地材由宏盛工程队承接,岗贝、元岗、双井、荷村、新南村等其余区域的工程、地材由陈镜登承接,处于边界或各村土地交界的工程则共同承建。

2010年,砼利公司更名为广东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穗强公司”),在公司仍由朱志高实际操纵的情况下,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公司内部规定:当穗强公司在争抢刘村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混凝土业务或供应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出现纠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所有业务员都必须赶到现场帮忙,确保穗强公司最终获利。

“正常生意”下的暴力垄断

纵观刘永添等人犯罪事实,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几乎所有犯罪活动都以“公司”名义进行,绝大多数强迫交易均以“合同”方式开展。

庭审中,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涉案人员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认为他们只是在进行“正常生意”,刘永添等人则辩称“都是村集体的决议”,不少被告人也辩称“我是公司职员,我只是在做公司分配的事”。

对此,办案检察官认为,所谓“正常生意”,不过是刘永添等人以公司为掩护的暴力垄断。

比如,2009年12月,广州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竞标获得黄埔区某工业区内的数控项目(位于刘村社区)。施工期间,砼利公司通过派人强行拦截混凝土搅拌车、阻挡施工等手段,导致其他供货商不敢供货。梁某公司只好将混凝土供货商更换为砼利公司,后与砼利公司签订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供货合同。

又比如,2013年至2015年间,湖北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中海誉城(位于刘村社区)二期A7、A8栋,三期A9、A10土建、初装工程。刘永添犯罪团伙利用长期以来形成的在该地区的威慑力,与湖北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江苏南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谈判,迫使两家公司将工程的建材和混凝土业务交由宏盛工程队和穗强公司承接,并由刘永添犯罪团伙中的刘志坤负责工程的财务管理。据统计,两家公司混凝土共损失约335.3万余元,建筑材料共损失约122.9万余元。

经检察机关审查,2008年至2016年间,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纠集刘村华甫一社原社长钟业泉、原副社长钟兆恒,刘村华甫二社原社长钟桂成、原副社长钟志坚、钟灿华,刘村北一社原社长刘志明,穗强公司总经理孔永熊,带领各自社员、公司业务员等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手段争抢工程。同时,在工程混凝土供应业务由其他公司承接的情况下,或通过语言威胁、阻挠施工,或通过刘永添以居委会党委书记身份出面“调解谈判”等方式,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

“通过这些手段,该团伙逐步形成了以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为组织、领导者,以刘志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孙智文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办案检察官说。

四人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采访中,办案检察官坦言,由于刘永添等人善于伪装,给案件的审查起诉制造了一定的“麻烦”。

在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方面,为何将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4人同时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而不是单独认定“村霸”刘永添为唯一组织者、领导者,将其他三人“降一档”认定?

办案检察官回应说,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检察机关认为4人之间并非从属关系,而是有着共同的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非法手段追求经济利益。“虽然每个人做事不互相商量,但他们分工有序。一个项目有若干环节,每个人控制相应环节,出了问题互相帮助。”

而对大家关注的“帮规戒律”,办案检察官表示,此案中,“帮规戒律”虽然没有白纸黑字,但却是查实存在的。“刘永添等人提出,村辖区工程必须由本村人承接,若与外地公司在工地发生纠纷,本村所有经理、业务员都必须前往现场帮本地公司。而且组织成员也是这么落实的,结合外地公司或被强行赶走或被迫同意合作等事实,我们认为这就是帮规戒律。”

“另外,该团伙暴力性、组织性、垄断性明显。”办案检察官补充说,“有人认为刘永添等人的势力离开了刘村就无从体现,我们认为正因为外人做不了刘村的工程,才证实了刘永添等人的犯罪组织性。”

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还发现,刘永添从一开始就做好了规避侦查的准备。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前期,刘永添在公司持有股份,到了后期,其“抽身”而出不再持有任何股份。

2018年2月10日,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永添、陈镜登、刘永东、朱志高4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对其分别决定执行二十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至三年不等。对刘永添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对陈镜登等3人各并处没收财产3000万元,罚金98万元。对刘志钊等50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判处十二年零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徐盈雁 钟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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