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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股权设计方案律师,股权设计与股权法律风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17:02:10

作者: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张修强律师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在公司中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控制权以及分红权,因此,股权对于股东及公司来讲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公司的走向和生死存亡。

一、股权布局与设计的概念。

股权布局与设计就是公司组织的顶层设计,通常是指公司对其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责任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设计,来解决由谁投资、由谁决策、由谁收益的问题。

二、股权布局与设计的意义。

对股权进行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设计,无论对于股东,还是对于公

司来讲,都存在着重要意义。

第一,合理科学的股权设置,有利于明晰各股东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

第二,合理科学的股权设置,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

第三,合理科学的股权设置,有助于确保创业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合理科学的股权设置,有利于吸引投资人,更容易获得融资;

第五,合理科学的股权设置,有利于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无论是股权挂牌、新三板、IPO,首先考察的就是股权结构是否明晰、稳定、合理。

三、股权布局与设计的原则。

1、结构清晰,按需设置。一个公司的股权大致分四类,创始人的股权、合伙人的股权、员工的期权和投资人的股权,彼此之间的股权要清晰分明,不要过于复杂;同时,对于创始人来说,其本质的诉求是公司的控制权,来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对于合伙人来说,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与创始人的价值理念高度一致,其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对于核心员工来讲,其诉求更多的是分红权,对于投资者来讲,其追求的是投入资金的高回报,科学合理的股权构架基本上要满足这核心四类人的需求。

2、股东互补,合作共赢。资金型、技术型、管理型以及资源型股东要合理分配股权,以便发挥各自优势,调动各个股东的积极性。

3、确立核心,合理制衡。领导核心也就是核心股东,一定要有一个领导核心能够在关键时刻进行决策拍板,核心股东的股权在早期一定是最大的,一般在51%以上,在股权融资的过程中,要有明显的股权架构梯次,以保障核心股东的决定权、话语权和控制权,同时,兼顾小股东利益,防止股权过分集中。

4、预留股权,后续释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进行股权激励、引进外部投资人稀释股权时,要注意保留一部分股权,以便后续再次进行股权激励或融资时有股权可以继续释放,防止控股股东的股权经过一次次的稀释被掏空。

5、防止畸形股权设置。

(1)防止平均划分股权。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如果股权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创业的早期可能不会凸显问题,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矛盾可能会逐渐产生。同时,股权均等,容易导致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提议,公司无法形成决议,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2)防止股权过分集中。这种情况下,一个大股东拥有公司绝对的控制权,一家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缺乏制衡机制,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其他小股东逐渐丧失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热情。一旦大股东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如大股东意外死亡或被刑事关押等,直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决策。

(3)防止股权分散分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权形成了多数股东平均持有低额股权畸形格局。在众多平均的小股东构成的股权设置结构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力的股东,各小股东从公司的利益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热情不高,大量的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协调,公司大量的精力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弈之中。

四、股权布局与设计需要注意的股权比例“九段线”。

1、绝对控制线-66.7%。《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例外约定,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2、 相对控制线-51%。《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仅对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决议过半数表决条款进行了规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明确规定,而是股东通过章程进行约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时,应当注意“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50%,而后两者≥50%。

3、一票否决权-33.4%。与绝对控制线相对,如果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关于公司生死存亡事项进行表决时,如果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该决议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又叫做安全控制权。

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线仅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有上市需求,就需要关注30%这个点了。

5、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关联企业是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包括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以及联营公司等,因此,会有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同业竞争会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

6、临时会议权和诉讼解散权-10%。《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一百一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因此在股权设计、股权激励或者引进投资人时,最好不要让公司的某个利益小团体的持股比例超过10%。

7、股权变动警示线-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

8、临时提案权-3%。《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9、代位诉讼权-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五、股东通过股权布局与设计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方式。

1、保持对公司持有50%以上的股权。通过对前面股权比例“九段线”的介绍可知,如果一个股东享有超过绝对控制线66.7%或相对控制线51%的股权,他基本上就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创始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设计股权架构时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尽可能持有高比例的股权,以便在今后融资股权被稀释时能够仍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

2、对公司章程个性化约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按照《公司的》的规定,表决权、议事方式和程序、职权范围、董事的提名权等均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同时,在公司章程中亦可赋予创始股东对于某些特定事项的一票否决的权力,即一票否决权,创始股东即使在持股比例上不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但由于一票否决权的存在,仍然可以在事实上掌握了公司的命运。创始股东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个性化约定,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3、投票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投票权委托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一致行动人协议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当股东意见不一致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创始股东通过与其他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来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4、有限合伙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并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只出资而不参与企业管理。因此,让打算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企业,再由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权,创始股东可以自己或者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作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这样就实现了打算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通过间接方式持有了公司的股权,创始股东也就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间接方式放大了自己对于公司的控制能力,实现了控制公司的目的。

5、AB股方案。所谓“AB股”,就是“同股不同权”,将某些股权设定为“一股一票”,而将另一些股权通常设定为“一股十票”,这样持有更多投票权的股东即使其持股比例达不到控制公司的目的,但由于其更多的投票权,仍然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内并不承认优先股的存在,对AB股方案并不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但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表决权和持股比例进行个性化约定来实现同股不同权的目的。

6、融资时注意风险防控,避免引狼入室。公司融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但作为创始股东来说,在融资过程中,应当注意风险的防控。一方面,要注意所引入的投资是财务投资者还是战略投资者;另一方面,一定要慎用“对赌”机制,公司为了融资往往会被迫答应投资认对赌协议的苛刻要求,此时务必要慎重,要判断对赌事宜是否处于自己可预期范围之内、对于对赌后果是否处于可承受范围之内,如盲目对赌,有可能失去整个企业。

公司股权如何布局与设置,直接影响着创始股东的切身利益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公司在成立之初,创始股东就应当注意,早布局早受益,早整改早受益,如控制权出现动摇时,可能已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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