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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全责需要找律师吗,车险定损员的猫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8 07:05:07

当购入新车时,你可曾被4S店销售员软硬兼施要求同步购买其所推车险,乃至被要求缴纳“续保押金”?

当爱车受损时,你可曾面临过保险公司“舍近求远”,将你的事故车按照“近亲原则”推修给了与之合作的4S店?

当保险将到期,你可曾遭遇在未允许外泄信息的情况下,被闻所未闻的保险公司、4S店车行电话轰炸?

当定损维修时,你可曾遇到定损员和4S店或修理厂“狼狈为奸”,邀你上演一出“偷梁换柱”只为多拿到理赔金?

又是一年3·15,为帮助消费者“避雷避坑”,记者起底“车险江湖”中的种种猫腻,教你如何见招拆招。

猫腻一

新车捆绑保险销售抽提成

家住湖北的东风日产阳光车主黄笑(化名)向记者抱怨称,自己买新车时,被4S店同步进行了软磨硬泡的车险推销。黄笑表示:“这家4S店新车上险推荐的产品并非我所需,况且我在保险公司有‘熟人渠道’,能买到更划算的车险产品。我本欲拒绝在那家4S店买车险,却被告知若不投保的话,购车所享优惠将会大打折扣。”

贷款买车的宝马车主宋飞(化名)却不同,他吐槽了自己在4S店遇到的“定制套餐”经历。“当初贷款买车、分期付款时,4S店便强制要求我上全险,甚至要我交‘续保押金’,之后继续在这家4S店投保。”宋飞如是表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买新车必须购买车险涉及到强制性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拒绝。”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保军律师分析道,案例中的现象明显属于强制消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保险应该是一种自愿性质的保险,任何的变相强制都可能是不合适的行为。”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如是评价。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补充称:“消费者选择之后也需要遵守合同约定,不能买车后找到更便宜的投保渠道,就想撕毁当初的购车合同约定。”

猫腻二

推修诱导伴随隐秘“返点”

家住北京市的车主贺琳(化名)向记者报料称,她近日在丰台某小区发生剐蹭事故,向交警及保险公司报案后,却接到了远在房山的4S维修店电话。贺琳不禁心生疑窦:自己当初投保的4S店近在咫尺,开车10分钟左右便能到达,为何远在房山的4S店却主动请缨?多方调查发现,贺琳的车在报案之后,被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推修给了与该险企合作的房山4S店。

原来,所谓4S店修理厂不收返点,看重的其实是保险公司“引流”来的修理、保养费用。“这可比卖车卖保险更赚钱,也是比提成更隐秘的‘维修返点’。”4S店修理厂员工贾东(化名)向记者如是表示。

“修理厂和保险公司之间会签有合作协议,比如零部件打折、送修比约定等。”某车险业内人士认为,贺琳的遭遇,只是4S店修理厂和保险公司之间“投桃报李”现象的一个切面。

然而,这样的“互利共赢”,却可能让消费者为之买单。李文中指出,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能凭借其专业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他表示:“对于此种情况,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商定事故车辆修理机构时,提供多个合格机构供消费者选择。另外,如果4S店修理厂因此而向保险公司特定工作人员‘返利’,那么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则涉嫌违法犯罪。”

猫腻三

揽客上门暴露信息漏洞

“我记得当初买车险的时候,销售员告诉我要记住车险到期日,及时续保。现在看来,根本不需要刻意去记日期。”湖北大众车主何青(化名)对记者无奈表示道。在车辆保险即将到期的一个月内,保险公司、4S店的车险报价信息便会纷至沓来,数量多达几十家,其中部分4S店甚至向他介绍了价值数千元的“投保送保养”等附加服务。

这令他为自己个人信息的泄露忧心忡忡:“我并未在这些4S店购车、修理维护或者上险过,为何他们知道我车险将到期,到底是谁泄露了我的隐私?”有业务员告知何青称,是“从公司资料库拿到的”,但是公司资料库如何获得客户信息,对方并未透露。

马保军指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若保险公司、4S店等机构在未征得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将消费者的电话号码推送给保险公司、修理厂、4S店等单位,这些单位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到消费者私人生活安宁的,则保险公司、修理厂、4S店等单位将涉嫌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然而,某车险理赔人员表示,保险市场存在许多倒卖、外泄客户资料的情况,且车险市场泄密乱象严重程度更甚于寿险,且因能接触客户资料的环节较多,泄密信息源很难追究。

猫腻四

修理厂与定损员勾结骗保

拥有多年车龄的滴滴“老司机”张林(化名)对记者透露,许多保险公司定损员会和4S店修理厂、受损车车主达成协议套取“回扣”费用。“曾经我同事的车保险杠撞坏了,正常在外面厂家修理更换要花1000元左右。但他最后‘托关系’去了一家4S店,定损员和他约好定损1000元,报给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则是两三千元,中间多出来的一两千元,定损员和他进行了‘分成’。”

无独有偶,4S店工作人员马莲(化名)在“前东家”处,亦见识过修理工与定损员之间“狼狈为奸”套取保费的事件。不过车主成了被排除在外的“冤大头”。马莲回忆道:“拆解定损之前,店里的‘老师傅’抡着锤子,将原本完好的水箱框架完全砸坏,然后再由定损员进行拍照定损。他告诉我,这样能向保险公司要更多的钱,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会多交钱。”

马保军介绍称,这种行为严重者将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他表示:“如果4S店修理厂员工存在主动破坏受损车辆的行为,则是对消费者合法财产的侵害,依法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这样的“骗保游戏”,李文中认为:“车险一直是财产保险领域保险诈骗最严重的领域,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方面存在‘第三方会费’,也就是由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支付车辆修理费;另一方面是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再出现修理厂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勾结,那情况就更为严重。修理厂与保险公司定损员这种相互勾结骗取保险赔偿的情形涉嫌保险诈骗犯罪,同时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故意扩大损失是对被保险车辆的一种损害,甚至造成车辆安全隐患;其次,这种故意扩大损失增加赔款可能会导致被保险车辆续保保费的增加。”李文中指出。

消费者如何辨“坑”

面对上述车险江湖猫腻,车险消费者应该如何“擦亮眼”?

李文中建议:“首先,消费者一定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参与其中,一方面这会涉嫌犯罪,另一方面最终损害的是全体投保人的利益;其次,对于强行捆绑销售行为可以说“不”,必要时可以依法维权;再次,如果不想自己的车辆成为保险公司与4S店之间的交易筹码,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商定事故车辆修理机构时应当维护自己的选择权,避免被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支配。”

另外,有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在事故发生之后,车主切忌不与保险公司联系,就全权委托给修理厂理赔,然后再找险企报销费用,而是应该先报警、再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查勘定损后,再对车辆进行修理,最后提交单证进行赔付。否则,若险企不承认车主修理车辆的4S店,或者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费用,损失和差额部分可能就由车主自己承担。

同时,有汽修业相关人员建议,车主修车后应该向保险公司索取定损单,如发现定损内容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则可认定修理厂有伙同保险公司定损员骗保的暗箱操作行为。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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