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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好的车祸案件律师找哪个,行驶途中安全受威胁 司机乘客应该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07:51:36

新闻事件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11月2日中午,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让举国为之悲痛,15条鲜活的生命,因为司机与乘客的口角而消逝。

人们在感到悲伤、惋惜的同时,也开始反思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比如为保障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安装司乘隔离装置是否有效?一旦遇到不讲理的乘客干扰司机驾驶该怎么做?干扰司机驾驶,危及车辆行驶安全的乘客会受到什么惩罚? 近日,记者就系列问题对我市公交公司、司机、市民和律师进行了多方采访。

公交公司:确保安全是行车前提

“我们的司机有时也会遭遇乘客‘动粗’,遇到此类情况,公司要求司机拉手刹停车后再耐心向乘客解说。公交司机在入职安全培训时,便需要明确,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行车。”市公交集团一有关负责人坦言。

市公交集团另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会尽快召集公交司机围绕这个事件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班,教育司机以保障乘客生命安全为首任,以服务为重,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心理素质,同时对如何处置这类事件进行指导,引导教育司机沉着、冷静、科学应对素质欠缺的市民的过激行为。

在硬件措施方面,该负责人表示现在购买的公共汽车已经是半封闭式的驾驶室,目前可能无法再增加更多的封闭措施,否则太封闭空间也会对司机的心理也会造成不安全的影响等等。

她认为,重庆坠江事件的关键是个别市民的文明素质亟待提高,遵守交通规则。她同时呼吁市民多一些理解司机长时间在狭窄空间内驾驶的辛苦与不易,多一些尊重、包容,这样才能创造和谐社会,保障安全出行。

司机:遇上“老粗”先停车再处理

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公布后,“司乘隔离”以及司乘在车辆行进中如何处理矛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驾驶62k线路的苏司机直言对事故表示震惊和愤怒。他说,从业13年的时间里,他开过市区多路公交车,见过各式各样的人,其中不乏不文明的人和事,也遇到过大大小小的类似情况。他也一直在思考和研究,一旦遇到不讲理的乘客应该如何安全应对。由于十几年的驾车经验积累,一路走来总算平安应对。

“遇到类似突发情况,我会第一时间安全停车,和乘客沟通,这也是公司的规定。乘客不听的话,就让乘客拨打12345投诉。”苏司机说,“遇到一些不文明的乘客,我通常也就吞声忍气,因为车上的安全都在自己手里,责任很大。”

记者采访我市8位公交司机后发现,现实中,司乘冲突并不罕见。其中,由于玩手机坐过站以及等公交时间长而迁怒于司机的情况最多。“在湛江,大家对司机这个职业的尊重和关心明显不够。”一名陈姓司机直言,像他这样一名普通公交司机每天至少需要开上8、9小时的公交车,中途几乎不休息,也没有周末和节假日。如果再遇上难缠的乘客,个别司机难免会着急上火。

事发视频中,司机驾驶区与乘客站立区域之间没有明显隔挡,乘客和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直接发生互殴行为。那么,司乘隔离是否有必要?采访中,受访司机普遍表示反对安装:“作为司机,一旦发生事故,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疏散乘客,隔离会对司机造成空间分割,造成不便影响,因此提高广大市民素质才是真办法。”

市民:规则意识“方向盘”不可失控

“在大城市经常看到公交驾驶员旁边都会贴一句话:请勿与驾驶员交谈。但是在湛江我没见到。‘不与驾驶员交谈’应该成为文明共识。”市民黄小姐说。

广东海洋大学陈教授也表示,从乘客角度来讲,可以在公交车驾驶室附近贴上相关法律法规,将乘客妨害司机正常驾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解释清楚,并加强交通文明宣传。从司机角度来看,公交公司也可以加强对特殊职业群体的职业义务的指导,也可加强对司机驾驶员责任意识的宣传。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令人扼腕痛惜,而我们越痛越应汲取其教训:本质上,这起事故是规则意识进化不完全的“衍生品”,是冲突背后的致命情绪。要避免悲剧重演,无疑需要截断司乘矛盾生成链条和冲突升级路径。很多时候,社会的安全感来自于戾气抑制力度与风险把控强度。要让公共安全的“车辆”免于失控,最关键的,还是让规则意识“方向盘”不失控。”市民仲鸣说道。

采访中,市民普遍认为,应提高广大司机和乘客的文明素质;较多市民认为,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加装司机护栏,将司乘适当隔离;还有市民认为,将“情绪管控”纳入教育课程。

律师:公交上“动手” 构成犯罪

干扰司机驾驶,危及车辆行驶安全的乘客或司机会受到什么惩罚?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周宇律师对记者说:“ 从有关媒体的事件发布可知,该起事件是由于乘客和司机之间发生了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导致的,实属不应该,令人痛心。有关部门认为,两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涉嫌犯罪,我同意这一定性。”

周宇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规定可知,两人涉嫌构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的罪名。从法条的表述可知,该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即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只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另外,该罪也属于结果加重犯,即如果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将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事实上,由于乘客和司机争执发生的车祸教训和案件也不算少,周宇律师也曾受理过类似案件。他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公交车是典型的公共交通工具,车辆的安全行驶关系到车上人员及道路其他使用者的安全,遇事应心平气和解决,用过激的行为影响公共安全绝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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