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按照比例原则,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危险程度相一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是常态,取保是例外。有数据表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比例过高,而取保、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比例较低。
一、取保候审成功可能性较高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嫌疑人、被告人在实践中被取保候审的概率较大:
1.轻刑犯。包括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2.非暴力犯。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诈骗、职务侵占、虚开发票、骗取贷款等非暴力犯罪的当事人,更容易获得取保。
3.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侵财型案件,主动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4.数额不大,并且已经退赃的经济型犯罪案件。
5.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6.暴力犯罪中的轻伤害案件(以上五类案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涉及上述类型的犯罪,当事人主动退赃、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补偿国家税款,积极缴纳罚金,可以提高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概率。
从犯罪主体角度看,特殊主体犯罪案件获批取保候审可能性较高,包括自身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正在上学的学生;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唯一抚养人等,该类特殊群体犯罪,均因为案外因素而影响羁押的必要性,从而被获批取保的可能性上升。
二、如何提供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1.把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的时机
按照路径和决定机关区分,侦查阶段的取保大致可以分为直保、不捕取保、捕后取保三类。直保是指侦查机关直接决定取保候审或在拘留之后主动变更为取保候审;不捕取保是指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没有批准而实施的取保候审;捕后取保是指逮捕之后一定时期内,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审查程序,认为没有羁押必要而向办案部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由办案机关决定实施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的最佳时期为侦查阶段,即公安机关将案件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若能在检察院批捕前就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可以及时解除当事人的羁押状态。同时,若证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不会再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2.收集并提交当事人有利证据
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很重要,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恶劣、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有无社会危险性、有无稳定住所、能否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等等。将收集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时提交办案机关,越早越好。
3.引导当事人作出补救措施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除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犯罪、构成何罪的法律问题外,还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恶劣、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有无社会危险性、有无稳定住所、能否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等等。若案件中有被害人,积极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联系,尽早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协商取得谅解,将收集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时提交办案机关,越早越好。
4.充分阐明取保候审申请理由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有可能需要运用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等三种法律文书,在文书中应简明扼要的论述申请理由。
在申请书中应当围绕逮捕的条件阐述申请的理由,充分论证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因而没有羁押的必要;其次要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逮捕的条件有三: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因此,论证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时候,也应当依次按前述三个条件来逐个考察、衡量。
三、取保候审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与取保候审相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要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结合《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社会危险性不大、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将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提高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细化规定
*捕前的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第八十七条)。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六条)。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三十六条)。
2、可以不捕(取保)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八十六条)。
(5)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b.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犯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c.过失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d.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e.认罪认罚的;f.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g.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第一百四十条)。
3、应当不捕的情形
(1)不符合《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三十九条)。
*捕后的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五百七十三条)。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五百七十八条)。
逮捕后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实现取保候审的重要途径。这也是为了降低捕后羁押率的特别制度。实践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主要是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根据《规则》规定,对逮捕后无必要继续羁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分为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两类。
1、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五百七十九条)。
2、可以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犯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认罪认罚的;(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第五百八十条)。
本文作者:
林子淇,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多津,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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