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实务中,自2020年10月起,随着公安部“断卡”行动的全国收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热门、热点”罪名。
本文拟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案涉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以及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据、罚金刑等,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力求有效果的辩护。
主要目录:
第一、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第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安侦查阶段的辩点;
第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辩点;
第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审判阶段辩点;
第五、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辩点;
第六、罚金的辩点;
第七、结论。
具体内容:
(一)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对于在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工作为,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提交专业的法律辩护意见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洗钱罪,以及集资诈骗等关联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并对于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共同共有财产,按份共有财产等一并扣押、冻结、查封,甚至直接划拨案涉款项,严重损害嫌疑人、家属,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在公安侦查阶段,所涉的财物法律规定,主要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等。
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因此,对于公安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申诉、控告、国家赔偿等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备注:具体详见汪国栋律师的,关于财产刑辩护暨罚金裁判相关法律、规定剖析专业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fURofG15Xqoy6vpOLmu9bA
通过公开的不起诉生效案例,截止至2021年10月15日,该罪不起诉的主要辩点如下:
1、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予起诉。
2、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从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不予起诉。
3、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不予起诉。
4、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为初犯,系在校学生,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的,不需要判处刑罚,不以起诉。
5、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预交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相对不起诉。
6、犯罪情节轻微,参与时间较短,领取固定工资,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并退账退赔的,相对不起诉。
7、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且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
8、仅仅只是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并认罪认罚,可以不起诉。
9、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具有相反证据的,证据不足不起诉。
10、对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并未有在案证据事实或相互印证的,系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
11、对于是否产生“严重后果”的,并未有在案证据证实或相互印证的,系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
12、对于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没有确凿的指控证据予以证实,系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
13、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小,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
相关的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法定不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免除处罚;(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与法律规定,为嫌疑人作不起诉的辩护观点或意见。
(一)关于不予受理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3)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4)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六规定准许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关于定性辩护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但书规定,即“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作为辩护人应充分挖掘,并阐述与印证,案涉的技术支持或帮助,系正常的业务性、中立性、非针对特定对象性、非追究犯罪目的性,反复性、持续性、主要用于正当用途的中立帮助行为的范畴。并进一步证实,案涉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情节严重”,作为辩护人通过提交的专业的法律意见,论证并说明,案涉帮助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而阻却情节或后果达到相应标准或数额,作为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通过该条前提条件,我们不难得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必须是可以确认。若辩护人提出该正犯并未查证属实,或并未确认犯罪行为的,则不能得出帮助行为涉案的结论,从而印证该帮助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关于量刑情节辩护
(1)自首;(2)坦白;(3)退赃退赔;(4)从犯;(5)立功;(6)犯罪中止;(7)犯罪未遂;(8)犯罪预备;(9)胁从犯;(10)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11)认罪认罚;(12)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四)关于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不以犯罪论处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处。
(五)关于缓刑辩护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刑法》第二百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据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最高法定刑在三年,具备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
(六)关于单处罚金辩护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对于该罪,辩护人可以提出免于监禁措施,主张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因此,案件在法院阶段,辩护律师在不予受理、定性、量刑、免于刑事处罚,以及单处罚金等辩护方面,力求不仅是有效的辩护,更是有效果的辩护。
(一)法律规定与规范性文件
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十三)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事实上,2017年公安部《看守所(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了可以将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量刑情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出台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意见中。
此外,地方各地公检法出台《看守所在押人员管理意见》,如2001年上海市金山区公检法机关出台的《看守所在押人员兑现刑事政策的意见》,明确把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量刑的参考,该意见将“在押人员严重扰乱监管秩序,辱骂管教、司法人员,殴打、侮辱在押人员等9类行为定为建议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将接受教育管理,多次受到表扬等定为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另,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2012年联合出台《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看守所羁押表现纳人量刑庭审内容及与其处遇相挂钩的工作意见》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以视情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被不起诉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予以说明;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综合评鉴材料,并作为其是否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之一,提出从轻或从重量刑的建议。
再如厦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于2013年出台的《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看守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材料后,在结合案情提出起诉意见时,对看守所提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且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予以阐述;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将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作为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依据纳入量刑建议,并在公诉意见书或量刑建议书中予以体现。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附卷移送人民法院审查。
(二)如何有效调取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据
作为辩护律师,应积极推动量刑证据的调取:
(1)依托驻看守所检察室,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书及时书面告知驻所检察官,并由其与看守所协调审核出具。
(2)充分利用看守所热钱、工作电话,将申请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充分表达,并特别强调羁押表现情况,拟有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提升监管管理水平,降低监管难度,达到与看守所管理工作相一致的业务需求,提升看守所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3)充分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并由检察院与看守所对接落实,“公对公”效果更好。
因此,在被告人没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形下,对于被告人在押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或在文明监室的情况,为其量刑从轻或减轻,争取最大利益化。
1、《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以及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能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于实施办解释规定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因此,作为辩护人,对于罚金的处罚,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没有明确罚金的处罚幅度与标准(如有些罪名罚金是以,违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标准判处),法院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鉴于此,辩护人除了主张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等)以及酌定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等),还应当证明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困难或不足的证据,如家庭困难、多个子女抚养、年老多病的父母赡养、基本住房按揭还款、为治病欠下的大额费用等,从而致使法官内心确认,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以及其他合法、合理的从轻或减轻罚金的情形。
罚金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缴纳,直接影响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的减轻或假释的必备要件,罚金的辩护,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在不同阶段,其辩护策略应具有不同侧重点,上述列举的仅为一部分的辩护观点。
个案不同,其辩护要点也是不同的,或具有差异化特征,辩护律师应当创造或充分挖掘,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利辩点,并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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