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深圳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哪里找,深圳经济纠纷律师首选铮锋律师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17:25:51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2022?127号)显示,厦门视奕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4月28日。

据红星资本局报道,今年1月22日,厦门视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视奕科技”)举办上市庆祝及现场敲钟仪式,官网宣称“港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1592.HK”。但随后被曝出自导自演。3月14日,厦门市地方和金融监督管理局称,公司“在港上市”消息不属实。3月21日,公司微信公众号道歉,表示受公司委托的上市顾问“粤商上市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信息误导产生。

官网于2022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视奕科技“上市仪式”事件的致歉与声明》显示,近日,国内多家媒体指陈公司(厦门视奕科技有限公司)“自导自演”香港上市仪式事件。面对舆论监督批评,公司虚心接受,坚决改正,并就该错误行为向社会公众诚恳致歉。事件发生以来,公司迅速自查自纠,发现系受公司所委托上市顾问公司――“粤商上市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商顾问”)信息误导产生,且粤商顾问之行为已涉嫌欺诈。公司确有委托粤商顾问对港股目标上市公司实施要约收购。对公司在内部年会上安排的“敲钟”仪式,粤商顾问未尽规则解释和合规建议之职责,反而给予虚假信息误导,促进公司做上述安排。在对目标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实际执行中,粤商顾问及其法人王利未执行双方协议之约定,其行为已涉嫌欺诈,公司已向警方报案并委请律师同步展开民事及刑事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