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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无故辞退 公司还要找律师,公司电话辞退员工反告旷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09:07:08

疫情期间,企业遇到了黑天鹅事件,许多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劳资纠纷爆发。张律师最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子,也刷新了底线认知:公司年前电话通知员工,告知年后办理离职手续。随后关闭了员工的门禁打卡权限、收回了工作电脑并将员工从企业微信踢出。之后,公司又以某员工旷工为由,书面辞退该员工。对于另外的员工,公司布置了完成难度很大的工作任务,意图非常明显……


这类型的案件,核心的焦点就在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如已经解除,是否系合法解除。


一、核心焦点法律分析


解除权系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且不论通知的载体/媒介。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其他载体/媒介进行通知,也同样生效,但是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出具书面证明呢?因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此外,援引《劳动合同法释义》的表述: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即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法律之所以做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本案中,之所以说这家公司没有底线,就在于平白增加了员工的一项举证责任,即:需要首先证明自己被公司辞退了,拿不出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员工只能提供其他多项证据予以佐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电话辞退”员工,需要首先举证存在这一事实,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若劳动者举证事实成立,则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做出辞退事实符合法定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辞退员工的事由合法,例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过失性辞退),则将会被认定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但如果员工无法证明被用人单位通过电话辞退,那么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知己知彼:分析用人单位的套路


本案中,这类型无下限的公司采取的策略可以概括为:“拖延时间、麻痹员工、黄雀在后。”


“拖延时间”:不发放出面离职证明,员工即便是想仲裁,也担心证据不足而败诉。


“麻痹员工”:辞退的员工比较多,根据员工的情况不同,分化处理,且比较鸡贼,对于员工的维权声明,不正面回答,防止员工录音、截图取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让员工麻痹大意,对于是否被解除劳动关系不清楚、不确定,处于“薛定谔的劳动关系”状态中。但是在此期间,公司已经悄悄地开始寻找员工的把柄,或者开始下一阶段的布局。


“黄雀在后”:通过上一阶段,员工往往处于麻痹、懵逼状态,公司此时已经悄悄寻找员工之前的把柄,一旦找到把柄,就会立马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此时,员工就从“被违法开除”的状态转变为“合法开除”了。


如果找不到过去的把柄,公司就会紧盯目标,制造把柄。比如开头提到的,让你员工上下班无法打卡,然后以你没有打卡记录算作旷工,予以开除。或者安排难度超高的工作任务,折腾你,折磨你,以你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予以辞退。


三、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公司套路深,作为打工人,工资就是一切收入的来源,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策,确保手机有录音功能

如果劳动者就离职原因提交录音予以证明,且公司给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那么仲裁庭或者法院就会对劳动者的说法予以采信,主张予以支持。许多懵懂的员工,使用苹果手机,没有录音功能,电话辞退通知又很突然,无法录音留证,维权成本陡增。


当然除了录音证据,能够形成强有利证据链的证据还包括:


微信记录;被提出工作群的截图、无法登陆工作系统的截图;社保断缴的截图;工资单和银行流水;无法打卡的录像等。


中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对于不好找下家工作的员工或者处于三期的女员工来说,如果公司发了书面辞退通知,亦可以请求仲裁庭和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公司还需要支付员工仲裁期间的工资,等时机成熟,员工也可以自主形成辞职权,选择离开。但是之所以说这是中策,是因为影响因素多,成功率不如上策。


下策,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没有强有利的证据证明公司电话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想去仲裁,且公司又是本案中的无底线公司,那么可以做出同意离职的意思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主动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切莫着急签离职文件,防止公司逃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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