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故意犯罪
2017年10月19日,王照龙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5月1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2018)琼0108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照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照龙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琼01刑终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照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
行贿
2016年,当事人李映彬在代理潮州中■■■■公司案件期间,事先向潮州市■■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许■■请托,事后送给许■■人民币5000元。
2013年至2017年期间,当事人黄林勤先后4次送给潮州市中院原法官吴■■人民币共14.7万元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先后7次行贿潮州市中院原法官吴■■人民币共11.6万元。
三
违反利益冲突原则
一、2016年9月8日,焦跃忠受何■■的委托,代理原告何■■诉被告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10月10日,胡某某以同一事实另一事由对何■■提起诉讼,何■■作为被告,又委托焦跃忠为其代理人。两件案件在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焦跃忠均以超的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焦跃忠接受的两次委托,均未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委托和交费手续。后何■■到泸西县司法局投诉,焦跃忠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补开了2张发票,金额分别为2500元和1500元。二、2017年7月,泸西县金马镇山口村的张■■找到焦跃忠,咨询其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律事宜,双方商谈后于7月17日约定,张■■给付案件代费5000元,案子结束领到赔偿款后一次性付清。同时,由张■■付焦跃忠现金人民币3600元,作为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等。焦跃忠为此向出具了收条。焦跃忠接受张■■委托后,先后到司法鉴定机构就张■■欲进行伤情鉴定的事宜进行了咨询,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金马镇山口村委会组织的与张■■纠纷张■■的调解。调解未果后,因其他原因,张■■提出解除与焦跃忠的委托关系。后因事前焦跃忠收取了3600元费用的事,到泸西县司法局反映,经泸西县司法局做工作,焦跃忠于12月5日退还张■■3600元钱。另查明,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从未接受过张■■作为原告的委托,未收取过张■■任何费用,不清楚焦跃忠与张■■之间是否存在私自委托关系和收了多少费用。张■■与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起诉到泸西县人民法院后,2018年1月18日,王■■委托焦跃忠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同年4月27日,该案在泸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跃忠以王■■代理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履行了代为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等职责。司法局认为,焦跃忠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执业近程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时汛于2018年7月17日与当事人王■■、祁■■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于7月28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阅卷,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王■■、祁■■为同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时汛解除了与当事人祁■■的委托代理关系。
四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5月份期间,当事人(甲方)与谢■■、陈■■(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甲方租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小学北面的一层楼房用于开拓业务,由乙方派业务员提供免费咨询,当事人委托办理业务的,所收取的业务费用由甲、乙双方按6:4比例分配。签订协议后,双方在租赁楼房外悬挂“汇通免费法律咨询”“广东汇智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的招牌开展业务。
五
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玉峰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窦时有违反规定带出若干委托书的行为。
六
违反收费规定
张正鹏律师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之间,共代理刑事案件约160件,其中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49件,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的102件。期间张正鹏律师共在中山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420次214人,其中有165名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为张正鹏律师自行持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的空白律师所函、介绍信等函件前往中山市看守所办理,未经其所在的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没有办理收案手续,共私自收取8.25万元律师费用,律师所未开具收费发票。司法局认为,张正鹏律师违反规定,未经律师所统一收案,私自持律师所空白函件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私自收取律师费,未上交所在执业机构,也未开具发票,其行为已违反《中华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构成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李伟强律师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之间,共代理刑事案件约160件,其中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62件,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的105件。期间李伟强律师共在中山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389次196人,其中有90次134名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为李伟强律师自行持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的空白律师所函、介绍信等函件前往中山市看守所办理。李伟强律师办理的多起案件未经其所在的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没有办理收案手续,共私自收取6.7万元律师会见费用,律师所未开具收费发票。
范春雷律师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之间,共代理刑事案件约40件,其中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有18件,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有26件。期间,范春雷律师共在中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286次103人,其中有85名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为范春雷律师自行持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的空白律师所函、介绍信等函件前往上述三个看守所办理。范春雷律师办理的多起案件未经其所在的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没有办理收案手续,共私自收取4.25万元律师会见费用,律师所未开具收费发票。
一、投诉人廖■■、廖■■、陈■■于2012年8月20日与抉择所夏远树律师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夏远树为投诉人廖■■与■■矿、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远树收取了廖■■10000元律师代理费并出具了正式发票,另外又私自收取了廖■■5000元的差旅费没有出具收据。夏远树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和收取代理费后一直没有到法院立案,不履行代理职责,给投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夏远树的行为属私自收费和不在委托合同规定权限内履职的行为。二、投诉人韦■■于2012年7月13日与抉择所夏远树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夏远树为投诉人韦■■与湖北省秭归县福■■公司纠纷一案的特别投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手续办理后,夏远树没向抉择所交纳律师费。而是私自收取韦7000元费用,其中差旅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同时,夏远树接受委托后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法定程序办理,给投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夏远树的行为属私自收费和不在委托合同权限内履职的行为。三、投诉人杨■■于2014年6月5日与夏远树签订公证委托合同,在王■■诉杨■■案中担任委托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在该起案件中,夏远树私自与投诉人杨■■签订委托合同,未在抉择所登记,属私自收案行为。另查明,夏远树已连续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未参加律师考核和年检。
苏■■、苏■■与重庆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刘勇以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刘勇辩称自己是重庆持■■公司关联企业重庆持■■公司股东,苏■■、苏■■与重庆持■■公司的诉讼与自己有利益关联,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参与诉讼,而非作为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并提供:1.重庆持■■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决定(渝涪)登记内变字第〔2016〕第005243号复印件;2.石■■向重庆持■■公司付款675330.00元的入账回单复印件;3.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渝涪)登记内变字第〔2014〕第624571号复印件;4.2014年11月19日重庆苏■■公司股东决定复印件;5.合同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的重庆持■■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原件;6.重庆持■■公司出具的重庆持■■公司与重庆持■■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原件;7.2014年11月19日重庆苏■■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8.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渝九)登记内销字〔2016〕第006004号复印件。司法局也向重庆持■■公司现场负责人杨、证人唐■■投诉人苏■■和刘勇本人进行调查核实,也通过电话向重庆持■■公司法人陈■■进行调查核实。不能证明刘勇与重庆持■■公司和重庆持■■公司存在其他利益关联。司法局认为,刘勇作为执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规定统一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派,在没有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委派的情况下以重庆持■■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参与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规定。
潘长福2014年5月接受陈■■、雷■■委托,代理与雷■■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一案中,未签订委托合同,存在私自收案的行为。潘长福分别于2016年1月、2016年10月接受雷的委托,在代理李■■诉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二审案件时,未签订委托合同,收取雷■■代理费2000元,未出具票据,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行为。
潘亚博于2018年4月16日接受犯罪嫌疑人钟■■之子钟■的委托,成为钟■寻畔滋事一案的代理律师。潘亚博与钟■■之子■签订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该委托合同为手写,未加盖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公章,收取差旅费5000元,未出具相关票据。
2015年底,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刘广胜律师利用以前领取的空白合同,与陈■签订了代理其与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10000元律师服务费用,该合同未经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登记,费用也未交回律所开票。2016年,刘广胜律师在未与陈■签订合同情况下,接受委托,代理陈■、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出庭参加诉讼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李双余系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10月11日,李双余接受当事人钱■委托后,将个人银行账户告知委托人,从而收取律师费5000元。2018年1月29日,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出具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2018年8月5日,李双余将5000元律师费缴入律师事务所银行帐户。
根据阙■律师提供的《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卷宗》显示,2016年7月11日投诉人常■、易■、常■■与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1800元,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收取了1800元并开具了发票顾乃伍提供的《安徽____律师事务所卷宗》显示,被告怀远供电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与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为5500元。后在办理案件登录律管平台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检索出该所律师阙■已经担任了争议对方原告易方■、常■、常■■的代理人。此后,顾乃伍便以怀远供电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怀远供电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顾乃伍为“分公司法律顾问”;顾乃伍在接受本局调查员调查时,承认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21日与怀远供电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5500元代理费用转入了顾乃伍转所后执业的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账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和顾乃伍的调查笔录中,俩人均证实怀远供电局并未与律师事务所或顾乃伍个人签订过法律顾问合同。
2017年1月16日,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孟宪肖律师、林飞律师在没有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对赠与人余与受赠人余之间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进行了律师见证,后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在没有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出具了律师见证书。
2014年7月30日,重庆庞■■■■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与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博志所指派张■■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015年到2016年期间,韩因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分别与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签订数份《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博志所均指派张■■作为代理人。自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通过韩■■本人或他人账户以法律顾问费、律师服务费等名义向张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38680元,其中张■■因韩委托的案件代为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费共计132804元。张■■分别于2014年8月5日、2015年5月20日、2015年10月30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8月3日将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交回博志所,博志所也提交了相应的收据和入账凭证证明博志已收到相关费用。但直至2017年3月22日,博志所才开具两张金额共计15万元的发票,存在未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行为。
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26日,经薛■介绍与陈■■(陈■父亲)就陈■涉嫌诈骗一案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15)渝瑞律刑字第3005号;2015年9月25日,又与刘■(陈■■侄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签合同时,陈■■向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缴费2.8万元,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2015年8月11日,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收到陈支付的代理费3万元,未出具任何收费凭证。2017年4月18日,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开具了5.8万元发票。其次,2015年9月25日,与刘■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在指派的代理律师陈■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薛■出示的补充协议加盖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公章。
七
疏于管理
李伟强、张正鹏为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厚生所)律师,二人分别从2016年12月、2016年10月开始至2018年4月,在未经厚生所统一接受委托、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多次私自收案,并自行持律师所空白函、空白介绍信在中山市看守所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私自收取律师费用不开具发票。其中李伟强律师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90次134人,私自收费6.7万元;张正鹏律师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165人,私自收费8.25万元。厚生所规章制度不完善,对于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律师所内的公章、空白介绍信、律师所空白函的管理不严,致使所内律师连续多次不以律师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
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为方便律师开展工作,将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所函交给律师的情形。以至于刘■■律师在代理陈■■与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未向律所登记,仍然与陈■■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向法院提交了所函;另外,在该案和陈■■、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案未在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情况下,任然持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所函交至法院。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亚博于2018年4月16日代理钟■寻畔滋事一案中,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未加盖所内公章,收取5000元差旅费未出具票据,使用华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函件会见犯罪嫌疑人。另查明,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长福2016年1月、2016年10月接受雷■一、二审案件的委托,未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取雷■代理费2000元,未出具票据,使用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函件出庭参加诉讼。综上所述,重庆华华律师事务对函件的使用监督不力,函件管理制度不落实,使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形同虚设,为个别律师违法违纪执业提供了可操作的漏洞。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在裴■■委托震远所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章■■一审阶段辩护人一案中,2016年7月11日,震远所行政人员沈■■通过支付宝向裴收取25000元费用,收费项目为律师费24000元、车马费1000元,震远所出具收据一份;2016年7月12日,震远所向裴■■收取29800元费用,收费项目为律师费27800元、车马费2000元,震远所出具收据一份。投诉发生后,震远所于2016年9月20日开具了54800(含税)的发票,但未交给裴■■。2017年6月13日,经双方协商,震远所退还裴■■10000元律师费。在金■■委托震远所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史■侦查阶段辩护人一案中,震远所于2016年5月5日、5月6日、5月7日和5月10日分四次共向金■收取律师费55000元、车马费5000元(其中38000元以刷卡的方式通过“杭州市江干区震远服装批发”账户收取),震远所出具了四张收款收据。在投诉案件调查期间,震远所于2017年4月7日、4月17日开具票额40000元(不含税)、20000元(不含税)的发票各一张,但并未交给金■。2017年4月25日,经双方协商,震远所退还了金■1500元律师费。在上述两起案件中,震远所行政人员沈■■通过其支付宝账户收取的25000元律师费和车马费,震远所通过“杭州市江干区震远服装批发”帐户收取的38000元律师费,没有依法如实入账。在程■■委托震远所为其人身伤害提供法律服务一案中,2017年3月21日,震远所向程■■收取了22000元费用,并开具了律师费20000元、车马费2000元的收款收据。投诉发生后,2017年4月26日,震远所分别开具5200元(不含税)和16800元(不含税)的发票各一张。2017年6月2日,经双方协商,震远所退还程■■12000元律师费。另查明,震远所接受委托的上述三起案件的案发地、办案机关均在杭州主城区,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杭州城区羁押,没有异地办案的情况。二、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搅业务。震远所在其网站中以不真实、不适当的宣传手段承揽业务。如震远所宣称“有多名律师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历”,宣称“还有数十名任职于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的资深专家,由他们组成的顾问团为一线律师提供强有力的专业背景知识支持...”等。另外,在周■■律师尚未核准到震远所执业时,该所在其网站中对外公示周■■系其专职律师。
八
疏于管理
唐通所于2017年3月将律师事务所住所迁至唐山市路北区■■■■,但未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住址变更备案手续。
来源:法律读品 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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