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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5 12:59:34

澎湃新闻记者 陈卓 通讯员 黄茜

江苏南京某市场一家箱包店因售假皮包遭国际奢侈品牌“PRADA”定点打击。该店铺因卖假“PRADA”男包,被该商标所属的普拉达公司上门取证,店主被诉至法院。

12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获悉,相关案件经该院判决已于近期生效,案涉店主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1.2万元。

2021年3月,“PRADA”注册商标持有人普拉达公司委托律师向南京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全程见证下,该公司的委托律师在秦淮区一家大市场的某箱包店购买一个男式皮包,该皮包正面、内侧、拉链及悬挂吊牌上均显著标注有“PRADA”标识。获得公证书后,普拉达公司随即将该箱包店的经营者赵某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普拉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店主赵某表示难以接受:“我文化水平不高,根本不认识这个牌子,而且就算卖了假包,一个包才卖300多元,假一赔三就是了,凭什么要我赔这么多?”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普拉达公司所享有的“PRADA”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公司有权对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赵某箱包店所销售的侵权商品为皮包,属于“PRAD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控侵权商品多处突出标有“PRADA”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普拉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故该箱包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普拉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秦淮法院结合“PRADA”商标的知名度、赵某仅系普通销售侵权且经营规模较小等综合因素,判令赵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普拉达公司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很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到庭应诉时,经常会像赵某一样存在“假一赔三”处理即可的认识误区,“假一赔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而这类案件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主体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商标法》相关条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案中,普拉达公司要求箱包店赔偿6万元,即是根据该条款规定要求适用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还包括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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