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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被骂找律师,游戏里人身攻击可以起诉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5 10:07:37

背景

2017年6月18日,宋某(游戏ID:小歪)玩游戏时发现游戏ID“葛楼”、“加里达公民”投放了大量“移动式仓库”,里面有针对其个人和家人的侮辱性言论。

宋某向游戏运营商邮通公司发送律师函。运营商收到原告律师函后,调查了是否有所谓的侵权行为和言论,经核实“加达里公民”确实在犯罪的移动仓库里写了侵权言论,运营商随后向“加达里公民”游戏角色发送了警告邮件,并且删除了相关言论。

也许是处理结果不能让宋某满意,宋某将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信息从何而来?

原告在现实世界起诉被告,首先需要知道被告姓甚名谁以及身份证号,本案原告可能是从案件第三人也就是运营商处,获取游戏ID对应的玩家的真实身份信息。

虽然判决里看不出律师函内容,但按常规操作,应该是要求厂商对侵权行为和言论进行处置,不排除要求运营商提供对方ID所有人的实名信息,用于维权。

正常来说,本案被告应该是两个人,因为运营商查询的结果是ID“葛楼”登记的是被告葛某、“加达里公民”登记的是“韦某”。

原告起诉葛某一人,是因为以下原因:

  • “韦某”注册账号时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对应,运营商不能明确其真实身份;
  • 运营商推测两个ID都是葛某在操作。

按照本案第三人的解释(即运营商在2017年10月10日向法庭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运营商调取了游戏后台数据,查出来2017年6月17日至19日期间(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两个游戏角色的登录IP归属地相同。运营商认为,在相近的时间段、使用同一IP交替、反复登录游戏,可以推定出是同一人操作。

前几天我们写的案例里就出现过这类“主观推测”,因为无法证明IP地址对应的真人身份,被告人不认可这类推测,法院也不采信。葛某说:

  • 自己是ID“葛楼”的用户,不是“加达里公民”的用户,也不认识“加达里公民”的真实用户;
  • 不认可运营商所说的登录IP一致就是同一人操作,因为自己是在网吧玩游戏,可能出现IP相同的其他用户。

原告为何未获支持?

原告虽然认为“葛楼”“加达里公民”的言论都构成侵权,但只截取到了“加达里公民”的言论,也就是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葛楼”ID发布了侮辱性言论。

雪上加霜的是,因为原告无法证明“针对游戏角色的言论降低其在现实生活中真实身份的社会评价”,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但是本案中:

  • 涉诉辱骂言论是针对游戏角色而非真实玩家即原告;
  • 言论中没有涉及原告的真实身份;
  • 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及社会评价与游戏角色存在充分的关联度、社会认知度;
  • 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本人的社会评价因游戏角色被辱骂而显著降低。

2019年2月20日,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是没试过举证社会评价降低,但确实很难提交证据。

法院询问原告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时,原告认为降低了,理由主要是:

  • 被告辱骂原告,是因为原告游戏玩得好,是北方几百个星系的知名玩家;
  • 自己玩了很多年游戏,玩家之间联系密切,已经互相知道谁是谁,游戏里的言论已经对现实造成影响,等等。

但客观地说,这些也是原告的单方陈述,缺乏证据支撑。庭审中,运营商表示没有做过知名度方面的统计,不知道原告是否知名。被告则表示EVEonline玩家的关系没那么紧密,星系和军团之间并不熟悉,玩家身份也没有那么明确,自己之间不知道“小歪”的存在,“小歪”也不是知名玩家。

无论如何,原告未获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无法证明针对游戏角色的言论降低其在现实生活中真实身份的社会评价。

假设构成侵权,原告能否追责第三人?

假设原告可以证明社会评价降低,“加达里公民”的言论可以被认定为侵权,原告也还是难以获得支持,因为无法证明“加达里公民”的账号所有权人是被告葛某。——此时,原告是否能以“运营商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核验用户真实身份”来追究运营商的责任?答案还是不能,因为按照案发时的规定,运营商已经满足监管要求。

运营商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里做过相应解释:

“2017年6月收到原告寄来的律师函后,“我们之前已经提供给法院“加达里公民”的身份信息,游戏里并没有强制要求与公安部的身份证系统一致,是我们自己要求注册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只要用户填写的身份证号码符合规则就可以了,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信息与本人信息是一致的,但是不知道加达里公民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本案发生在2017年6月18日,当时与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网络游戏暂行规定》(2019年10月废止)和2017年6月1日刚刚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但二者都是针对“注册”环节,要求“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没有强制要求运营商必须建立实名认证机制。

也就是说,本案这种用户只要输入特定的、符合一定规则的名称和数字就可以注册成功的情况,虽然实质上没有满足实名制的目的,但形式上已经满足了监管要求。

小结

网络游戏实名制的核心是“账号与身份”匹配,监管初衷虽然已经从十几年前的未成年人防沉迷、未成年人保护,扩展至网络安全、互联网空间治理等范围;监管部门也从文化部为主,到网信办、公安等多部门各司其职。但落地实施情况受主体技术、财力、经营策略、管理能力、部门和地区监管依据、监管力度等影响,参差不齐。有的游戏公司开始接入公安部身份证系统、引入人脸识别等新措施,有的游戏公司对实名制的要求还是停留在格式协议要求之上。

账号与身份无法匹配时,对用户而言最常见的影响是“不利于虚拟资产确权与保护”、“不利于维权”;对平台而言最常见的影响是“格式条款效力的不确定性加大”与“侵权责任风险上升”。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与监管趋严后,还要加上“易于触发监管处罚”。

参考:2019年0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5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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