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和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现就依法惩处黑恶势力和处置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工作原则,惩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 “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进行缠诉闹访,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经合法释明后继续缠诉,不听劝阻、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集、围堵、 占据办公场所,围堵、拦截公务车辆,或者故意堵塞、阻断交通;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静坐、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或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它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八)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的;或者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
(九)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的。
(十)以写恐吓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一)对依法履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等行为,或者以电话、短信、微信、博客等网络媒体为平台,对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诋毁、骚扰,或者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等为要挟,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十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拦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三)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
(十四)信访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驻京境外媒体所在地,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的。
(十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访,情节严重的。
三、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
四、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收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批准机关应依法作出裁定或决定。
律师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信访局
昆明市司法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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