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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三十天了还需要找律师吗,无逮捕必要又移送审查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0 21:47:44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坐标厦门

当事人被拘留后,最长拘留30天侦查机关需呈报检察院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刑事案件中,批准逮捕与否,决定着案件处理程序中当事人的人身是否会被继续羁押,从对整个案件的意义而言,继续被羁押大概率对后续的定罪及量刑等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所以律师刑事实务中一直有“黄金37天”的说法。

那么,是否批准逮捕后就意味着回天无力了?答案自然是否。批准逮捕后,还有不少关键的辩护节点,可以对最终的定罪和量刑起到重大影响,其中关键之一就在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之时,如被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不起诉的概念是检察院对于公安侦查后送来审查是否起诉的案件或者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审查后依法不提交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前提需要让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因此,单单不起诉就有以下这些类型:

1、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15条,其适用条件为: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批准逮捕之前介入并为嫌疑人争取到变更羁押为取保候审当然不易,但是律师此时没有阅卷,不清楚案件全貌,仅能盲人摸象一般处于局部甚至全部懵懂的状态,大多数还是由涉案程度或者其他因素如身体状态等导致不宜羁押,而被批准逮捕以后的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和本文提到的“不起诉”,根源虽然还在于涉案程度本身,但因为检察院已经“批捕”,国家机器算是两度确认了罪行的存在和严重,此时在检察院阶段要变更羁押为取保或者干脆不予起诉,相关司法后果是很重大的,因此在批捕以后争取到上述所称的良好结果更需要辩护人的技术和勇气。

不起诉,对部分已经被批捕且羁押多时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而言是个不得已的妥协,但对部分当事人而言,也是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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