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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名刑事律师咨询所,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哪个好一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9 19:27:07

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取保候审,这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们最关心的事,什么是取保候审?何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徐义明律师就以上问题将取保候审做大概介绍。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决定及执行机关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取保候审后的注意事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合伙,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徐义明律师整理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关于取保候审,当事人需要了解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取保候审的具体手续是怎样的,申请书该如何写,保证金要交多少等等。关于这些问题,你都可以来电详细咨询或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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