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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16:31:41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我与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异后再婚,婚后我与张某经常因琐事争吵,2019年1月张某提出离婚遭我拒绝。2019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4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末,我偶遇张某陪邻居王女士逛街,王女士称张某为“老公”,两人逛完街后回到了王女士家中过夜,我拍摄了张某与王女士的亲密动作以及一起回家过夜的视频作为证据,并报了警。

今年6月份,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亦无意再与张某共同生活,但我认为张某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对婚姻存在过错,应当给付我离婚损害赔偿金。请问律师,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另一方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读者 张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结合您的陈述及视频证据,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您现在也同意离婚,则足以认定您与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姻无维系之必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人民法院可对张某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针对您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您所提供的张某与王女士的亲密视频、二人共同返回王女士家中并过夜的视频以及报警记录等能够相互印证,且结合证据形成时间以及生活、人情常理,足以证明张某存在婚外情,对婚姻存在过错,您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法院可结合张某的过错程度及经济情况,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金额。

律师提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对过错方进行的一种惩罚,对无过错方给予更多的照顾与保护。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谷宇供稿

(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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