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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13:08:2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

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正式签约的通告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加快城郊发展进程,改善城郊周边生活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以及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0年9月22日公示,现公示期已届满。现就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包括建、构筑物和其它附属物等)征收正式签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建设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涉及龙桥镇人民集体所有、三角园村龙发经济社、挺丰村昌荣经济社等,具体征收范围以海口市政府批准的规划红线划定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海口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13日止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七、被征收人在本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对本通告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海南省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方案,自2020年5月1日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签约地点: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惠农路电影公社2号电影棚对面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13337661338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关于省疾控中心

和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

房屋征收调查通告

因海南省疾控中心和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建设需要,需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项目名称:省疾控中心和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

二、调查单位

(一)房屋征收及实施部门: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

(二)属地镇、街道办:演丰镇政府

三、调查范围:项目需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范围内(具体以发改部门立项和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调查时间:11月4日至11月10日

五、调查要求:凡在调查登记范围内,涉及土地、建筑物、附属物及地面、地下管线的单位和个人,请于调查期间,将土地或建筑物权属证明、工商执照、户籍、身份证等能够确认土地、房屋权属及现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指定地点登记或者直接提交现场走访调查的工作人员(提示:在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原件将归还提交人)。

六、注意事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调查范围内(含红线上)的单位和个人在未按程序获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七、材料提交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62-2号房屋征收局。

联系人:郭先生,电话:13519810904

许先生,电话:0898-31000120

海口市美兰区房屋征收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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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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