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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找辩护律师还有必要吗,证据确凿了请律师还有什么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02:56:25

有人问我,我XX的这个案件,托人打听过了,证据确凿,这种情况下,委托律师,还能做什么?


我说:“你们的证据确凿、公安的证据确凿和我们的证据确凿,可能不是一回事。”该案还只是在侦查阶段初期,家属仅简单聘请一位律师去会见了当事人一次,然后对另一个律师说该案“证据确凿”,似乎略为草率了些。


公安是不会说自己证据不确凿的,但公安又不一定每一起案件都那么证据确凿。无论如何都值得注意的是,很少人会在毫无压力的时候会自己承认自己做得不完全对或者不那么对。


就刑案的证据而言,有两件事是当事人和家属需要特别注意的。一方面,证据“确不确凿”,有时候也是“薛定谔”的,只有揭开盖子才知道,盖子里的是死猫还是活猫。如果没有辩护律师,这个盖子很可能就永远不会揭开,那么家属所知道的基本都是道听途说。另一方面,每个人对“证据确凿”的标准都有可能有区别,有时这种区别甚至很大,如果律师不介入,那么这个案件里面就几乎永远只会存在一种标准,就是“证据确凿”的那种标准,不会存在其他的声音。


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我们不太希望家属以公安的标准为标准,因为公安的标准往往对当事人来说并非那么有利,但如果家属不以公安的标准为标准,对案件不了解也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家属要去哪里再找一个标准呢?要么自己胡乱设置一个没有任何“攻击力”也没有任何“防御力”的标准,要么兜兜转转还是以公安的标准为标准。


“证据确凿”,看起来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但在下判断的人、参与案件的人本身就非常少的时候,它又有可能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标准。审查证据其实和审美有异曲同工之处。一个人说另一个人长得好看,这个人不一定真的好看;但如果一百个人都觉得这个人好看,那么这个人极有可能是真的好看。这就是主观和(相对)客观的区别。另外,如果这个人有一些其他的动因,就是要尽量说另一个人不好看,那么这个人所说的“不好看”是否代表另一个人真的不好看?却也未必。


退一万步讲,即便证据确凿,都还有移送快慢、刑期长短、罚金多少的区别,为什么就能问出律师“还能做什么”这类问题了呢?可见家属还是对律师了解得太少。律师虽不一定在每个案件中的作用都十分大,却也绝不至于“百无一用”。尤其是那些还处于初期阶段的案件,如果请“对了”律师,可能情况完全不同。


综上,在刑案初期,家属眼中的或口中的“证据确凿”,究竟是对世俗权威的轻信,还是对艰难辩护的回避?或许兼而有之。又或许,“确凿”的并不总是证据,而是很多人对于一些事情所表现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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