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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担保律师,担保物权如何实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02:54:07

你有过借贷经历吗?借贷关系中有抵押物吗?

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怎么快速实现你的债权呢?

还是采用诉讼-执行的老套路吗?

在此,建议大家在诉讼前不妨试试“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殊程序。

一、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

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和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有权向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该担保物,并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

二、实现担保物权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审理效率高

1、实现担保物权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一般情况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

2、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是形式审查,无需开庭审理。

4、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后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四、实现担保物权的实务障碍

实务中,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到法院做听证笔录,这就导致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在一些法院得不到有效落实。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被申请人提出“实质性争议”的情况才会影响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审理。

“实质性争议”一般指因一方提出的异议,导致法官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债权额确定等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事实认定还存有疑问,无法在该特别程序中形成内心确信。除非案件明显存在民事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对所提出的异议,一般应提供初步证据, 作为法院综合审查判断的依据。被申请人没有明确依据、仅笼统表示异议的情形,显然不足以构成“实质性争议”。

因此,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 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而不应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下落不明、是否到庭等。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受理费极低(笔者办理的案件之受理费为80元/件),效率高,可以快速将担保物变现,从而快速实现债权,虽然实务中还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但何不一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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