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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鉴定怎么办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时候,享有什么权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9 16:11:10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诉讼时提交的重要证据,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事故认定书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刑事、行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同其他证据一并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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