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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找继承官司律师,起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11:18:38

作者:梁冰律师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中如果有尚未还完房贷的房产时,法院会如何分割?

一、案例

1.婚后购买的房产,判决各继承人按份额继承,不涉及剩余房贷。

戴某、黄某1、黄某2与温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7)粤0306民初第27626号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本案判项仅涉及份额问题,不涉及房产归属问题,权利人在本案后需要提起共有物分割案方可彻底解决继承人之间的争议。

【案件概述】2016年6月18日,被继承人黄某死亡,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父亲已经先于其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是母亲温某、配偶戴某、儿子黄某1、女儿黄某2;现法定继承人之间就其遗产未能达成一致,其配偶戴某、儿子黄某1、女儿黄某2起诉至法院。其中被继承人黄某于2007年9月26日登记购买的位于宝安区的A房产,登记价约35万;2007年11月22日,该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贷款金额为48万,贷款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截至2016年6月,贷款余额约为41万元。

【法院判决】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登记在戴某名下,位于宝安区的A房产,系原告戴某与被继承人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原告戴某所有,故被继承人黄某拥有该房50%的份额,因而判决:被继承人所有的位于宝安区的A房产50%的份额,由原告戴某、黄某1、黄某2和被告温某各自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各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权属情况相互协助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三原告、被告按主文所确定的权属比例各自负担。

2.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产,判决归配偶所有,配偶补偿被继承人父母相应款项。

欧某、宋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7)粤0308民初第1082号

【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判决份额,直接判决归一方所有,补偿另一方;另外在本案中,在世配偶婚前购买房产,因为婚后还贷均由其父母还贷,法院认定该房产中为在世配偶的个人财产,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案件概述】2016年9月8日,被继承人欧某1死亡,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法定继承人是父亲欧某、母亲宋某、配偶张某;现法定继承人之间就其遗产未能达成一致,其父母起诉至法院。其中被继承人与被告名下的财产包括:1.A房产,双方婚前几个月由被告父母出首付款购买,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贷款金额为49万元,被继承人去世时,尚余贷款本金约42万元,评估房产现价约368万元;2.B房产,被告婚前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支付首付款,贷款金额为14万元,评估房产现价约206万元。

【法院判决】1.A房产,房产的购买显然是以被告和被继承人结婚为目的,婚后亦由被告和被继承人共同还贷,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房屋应分出一半归被告所有,余下一半由两原告与被告平均分配;2.B房产,该房产由被告婚前购买,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实该房屋在被告与被继承人结婚后由被告父母进行还贷,原告无证据证实该房屋在被告与被继承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该房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该房屋的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不属于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无据,应不予支持。判决:A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某、宋某支付人民币约127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恰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价值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息进行处理。

三、律师分析

至今仍有案例判决按份额分割遗产中的房产,基于不同的身份,律师可根据客观情况选择要求法院按份额分割或判决归某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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