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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纠纷找律师,事故认定书可以给律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23:09: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宝环

案件简介:2015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梅厂镇西陈庄村南口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梅厂镇西陈庄村南口,与前方行人受援人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葛某受伤。因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致事故现场变动,且双方陈述不一致,无法认定交通事故成因,故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崔黄口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作出责任认定。葛某受伤后被送至武清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脑疝;枕部头皮血肿;右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臀皮下血肿;吸入性肺炎;继发性癫痫;胸腔积液;颅骨缺损。葛某住院29天,共支出医疗费113049.13元,刘某垫付7904元。

承办过程:葛某家庭生活困难,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巨额医疗费支出,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刘宝环律师作为葛某代理人。刘律师承接此案后,及时与葛某取得联系,通过受援人陈述及其相关证据材料,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刘律师根据葛某具体情况,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计算了葛某此次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并告知受援人应准备的证据材料。征求葛某意见后,刘律师代拟了民事起诉书,协助葛某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交通事故侵权人被告刘某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葛某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追索权。因本事故中,公安交警部门依事实未作出具体的责任认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将由法院在诉讼中查明并确定。

法院立案受理后,刘律师积极联系承办法官,查阅法官在公安交警部门调取的交通事故相关卷宗材料,仔细阅读了原、被告及在场证人韩某的询问笔录,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为开庭做足充分准备。

庭审时,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原告作为行人没有靠右行走具有过错,且被告发现原告后多次按喇叭,但原告没有躲避,被告采取了必要的躲避措施,但原告突然转身才导致事故发生,故被告只承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刘律师结合阅卷及庭审情况,认为被告主张不能成立,事故的发生是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其前方行人即原告撞伤,应承担未保安全驾驶的事故责任,且被告的询问笔录也反映,当时是因为眼睛突然进了小虫子看不清前方才将原告撞伤。在场证人韩某的询问笔录也印证了上述事实,且韩某当时未听到喇叭声,故被告庭审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承办结果:经武清区人民法院的法庭调查、质证及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应承担事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葛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960.34元,由被告刘某赔偿87472.24元。

案件点评: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承办律师在查阅卷宗材料时,细心发现被告询问笔录中提到小虫子的事,卷宗中证人笔录中对此事实也有陈述,且刘某是在葛某后方行车,应承担确保安全驾驶的责任。刘某在庭审时提出的主张与询问笔录不符,应予以反驳。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并对葛某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予以确认,维护了葛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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