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房地产被骗找律师,开发商欺诈售房购买人到底能否主张退一赔三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7:11:04

“退一赔十”、“退一赔三”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两个词。

但是什么情况下“退一赔十”,什么时候“退一赔三”相信很多人分不清。“退一赔十”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食品质量问题;“退一赔三”则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购买食品以外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商家欺诈行为,就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那么,我们买房子,开发商实施了欺诈行为,我们购房者是否能主张“退一赔三”?

我们先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根据该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

那么,我们买房算不算生活消费行为?算不算消费者?我认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是买居住房屋,就生活消费,生活消费包括衣、食、住、行、用。如果是购买商业用房等是投资行为,不算生活消费。购买居住房屋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根据本条,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家。

开发商建造(生产)商品房,然后向购房者(消费者)销售,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所以,购房者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作为经营者的开发商售卖房子时有欺诈行为,就应该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向购房的消费者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即赔偿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三倍,当然还要先退还已付购房款。

有人认为,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退一赔一”。

但是该司法解释是2012年版的,2020年12月23日已经做了修改,把原司法解释第九条“退一赔一”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这就给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让出了舞台。

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定的司法解释,两者的效力而言,法律效力级别高于司法解释,应该优先适用。

还有些人说,房子太贵,“退一赔三”对开发商惩罚的太重。我觉得这不是最重要的,比房子贵的商品很多,购买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豪车,遇到汽车销售公司欺诈尚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买个几十万、几百万的房子就以贵为名不能主张“退一赔三”了?同样是消费行为,就因为买的是不动产房子,就该受不公平待遇?

没有道理,也说不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