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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代理欠款纠纷律师哪里找,西固刑事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5:59:17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大家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打官司请律师”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在大部分人的印象中,律师总是西装革履,凭借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雄辩的口才,在法庭上维护着当事人的利益,但律师为自己打官司的事情就比较罕见了。近日,西固法院的审判法庭上就出现了这样一幕……

这是一起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律所是兰州市的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被告吴某是甲律所此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的委托人,也就是甲律所的客户。2018年,吴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其工伤待遇,但双方就赔偿的具体金额争执不下,吴某便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并聘请甲律所的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后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吴某工伤赔偿金60万元,用人单位也履行了判决,但拿到胜诉判决的吴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律所支付诉讼代理费用,甲律所遂将吴某诉至西固法院。

这本是一起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的合同纠纷,但办案法官却发现,原告甲律所诉请被告支付的金额竟然高达30万元,占到了代理案件标的总额的一半。虽然律所提供的是有偿法律服务,但收费金额如此之高也是十分罕见的。办案法官仔细翻阅吴某与甲律所此前签订的代理协议后发现,原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那么,什么是风险代理呢?

风险代理是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一种特殊的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在风险代理中,委托人只需先行支付少额的代理费用(亦或者不支付代理费用),待案件执行到位后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并拿到钱后才支付诉讼代理费。既然吴某此前已经和甲律所约定了风险代理方式,那么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其实,风险代理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风险代理规则。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由此可见,涉及到基本权益保障的案件是不能适用风险代理的。而吴某之前委托甲律所代理的正是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依照相关规定不能适用风险代理规则。据此,办案法官依照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做出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律师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有权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但诉讼代理费的收取必须确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有关部门确定的收取标准,否则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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