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湛江当地找婚姻纠纷律师,湛江法院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09:03:12

律师动态:吴律师赴湛江中院参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庭审

近日,吴律师代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吴律师代理原告参加庭审,本案涉案标的200万。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三个庭审阶段,耗时近三个小时,本案讲择日宣判。

法条速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 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 标专用权行为的。”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 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 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 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的混淆行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