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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四川省自贡找律师,报案人谎称毒花生随电瓶被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23:01:21

3月9日,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发布通报称,已于8日晚1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但被盗物品中并没有报案人报案时所声称的“毒鼠花生”,自贡警方已对报案人进行批评教育。

3月8日上午9时左右,沿滩公安分局辖区内一居民江某报案称,其停放在沿滩新城华煜小时代露天停车位的电瓶三轮车的电瓶被盗。报案人称其在电瓶车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包浸泡过老鼠药的花生,也一并被盗走。

为此,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紧急发布一则《警方紧急提示》,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切勿误食,如有线索请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同时正告行为人切勿食用花生,并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记者经与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卫坪派出所核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实际只是电瓶被盗,所谓“在电瓶车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包浸泡过老鼠药的花生”为报案人谎称,卫坪派出所干警已对报案人进行批评教育。

那么,报案人在报案时为了引起警方重视,故意夸大其词,甚至恶意编造,引起社会恐慌,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记者为此专访了四川知名律师、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新年。

王新年律师认为,江某夸大事实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予以警告十分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如实报案者,将会视情节、后果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王新年律师说,对一般的夸大事实或捏造事实报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相应的扰乱社会治安责任,即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用到精准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每一个公民来共同维护,一起助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王新年律师说。

记者:文铭权 秦勇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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