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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强奸案怎么找律师,「强奸案,行为人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如何认定」辩护实务(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16:48:21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食品安全犯罪、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

精通粤语、普通话,曾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



作者:本案中,C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强奸),这一点无可争议。但是,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案发后有人报警,C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案发现场,这对C某某究竟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呢?

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反思: 浅谈一下自首问题。众所周知,自首需要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

本案中,C某某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案发现场,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至于能不能构成自首,还需要审查其到案后是否 “如实供述”。

(注:来源于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C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

2021年**月**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C某某在**市**号房间内,趁酒醉之机,将被害人N某某按在房间内的沙发上,强行与N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N某某同事发现后报警处理,C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案发现场。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C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C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C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C某某事后已取得被害人N某某的谅解,双方已刑事和解,可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C某某不起诉。


必须指出的是:本案除了自首情节,在同时还具备了其它情节(刑事谅解)的情况下,最终才获得检察院按不起诉处理。即使是同类案件,由于案情之间千差万别,所以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一叶障目。办案时,仍需理性客观地分析每一个细节,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到对应的突破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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