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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可以找到老婆吗,找律师可以找到老婆吗知乎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22:31:00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妻子强行丈夫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大家可能会认为只要是合法夫妻,妻子就有义务配合对方,不可能是犯罪,同样的妻子强迫丈夫发生性关系也是不构成犯罪。

对于此问题,我国已经有众多的判决,婚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强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但未有案例显示妻子强迫丈夫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也只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刑法》已经把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女性,故此,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本人搜寻了众多的司法判例,例举2判例:

判例1

丈夫酒后强迫妻子“尽义务”

2006年1月,被告人王俊(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林某(化名)相识,2008年5月,被害人林某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王俊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天,被告人王俊提出要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林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2010年4月被害人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9月一天,被告人王俊来到林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林某拉上出租车,带至王俊的暂住处,趁着酒劲,强行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王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例2

丈夫找分居期间的妻子“尽义务”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王某于2021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赵王某,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陈某强奸未遂,后王某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人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看法:

以上两个案件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主体都是夫妻之间,且都是婚姻关系不善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按照刑法立法理论,任何男性只要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女性不同意发生性关系或者失去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婚后,虽妻子负有满足对方性满足的义务,但领结婚证并不代表丈夫可以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期间(离婚期间、分居期间),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通过以上判例,可以总结出一句话:

只要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或者因感情不合分居,这时丈夫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婚后妻子不同意同房,该怎么办?

对于此问题,本人有着一定的看法,既然已经嫁给我却又拒绝性生活,属于婚姻诈骗?女方明显违背了社会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既包括婚后不能出轨,也包括要求另一半尽合理的性生活义务。所以婚后,如果另一半一直拒绝同房,建议直接起诉离婚。也请各位婚前对彼此有着深入的了解后再结婚,未充分了解之前谨慎进入婚姻。因为即使是你老婆,你也不能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为我国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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