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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劳动仲裁找律师咨询电话号码讨要工资,长宁区劳动仲裁咨询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9:12:50

延长春节假期和延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受影响的职工群体享有哪些劳动法特殊保护?企业利益如何兼顾?……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区人社局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起看→


就业扶持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开展招聘用工?


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到线上。招聘信息通过“上海长宁”“长宁就业517”“长宁创业178”等公众微信号予以发布。


2、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有何优惠?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目标为5.5%);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3、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线上培训有何优惠?


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可纳入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4、对受疫情影响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有何优惠措施?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


社保缴费


5、受疫情影响,社会缴费基数时间是否有所调整?


从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从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6、受疫情影响,企业社保办理时限可否延长?


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7、需办理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和报备?


先进行电话预申报。需办理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可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说明办理事项(延期报备)并提供单位名称、社保登记码和准确联系方式(联系人、手机号码)进行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单位预申报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单位受疫影响情况,确定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原因。


采取不见面报备。拟写《关于申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须列明单位所处行业、经营范围、受疫情影响的主要情况和影响程度,承诺在经营状况恢复正常后按规定及时缴纳,最迟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足额缴清。《情况说明》可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书面递交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如有其他材料,可一并提交。


非接触反馈。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情况说明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向单位反馈备案结果,并适时在CA自助经办平台提供备案情况。


劳动关系


8、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9、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合理安排用工?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10、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对于确因疫情管控、交通管制等合理原因导致暂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湖北以及其他外省市劳动者,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1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如何操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符合复工条件,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如何处理?


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13、疫情防控期间,可否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薪酬待遇

14、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2日)期间,对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安排工作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安排工作的职工属于休息日加班,可以优先安排职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不低于200%加班工资。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15、上海市延期复工(2月3日—2月9日)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上海市延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职工属于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为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复工的企业,对于提供劳动的职工,包括安排在家里办公的职工,可以优先安排职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不低于200%加班工资。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16、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可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17、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的,如何处理?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18、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复工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工伤认定

19、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在工伤认定时,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20、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效如何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区人社局社会保障科咨询热线电话:32181823。


劳动保障

2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对企业的投诉、举报如何处理?


近期,劳动者可选择拨打“12333“电话或登录市人社局官网(http://rsj.sh.gov.cn)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举报。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设举报热线33538207,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


对确需进行现场实名投诉的,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窗口正常对外开放。鉴于受理窗口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请佩戴口罩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登记。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医治疗。


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或与疫情重点地区有过密切接触的投诉、举报劳动者,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通过录音电话方式等与其进行联系,确认案件情况。


22、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如何处理?


根据市人社局统一安排,自2020年2月10日起,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暂缓受理新的调解仲裁申请,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时效中止,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时效继续计算。在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暂缓受理调解仲裁申请期间,劳动者可下载“上海人社”APP,点击“网上申请”栏目输入个人信息、单位信息和主要诉求后提交,通过“网上调解”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2020年2月10日起,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中止审理。


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业务办理

23、疫情防控期间,电话或网上咨询办理业务如何进行?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登录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海市人社局自助经办系统(http://zzjb.rsj.sh.gov.cn/zzjbdl)、上海人社APP进行业务咨询或办理。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集聚流动,企业或劳动者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长宁区人社局相关业务咨询电话:就业服务62400032、劳动监察33538207、劳动仲裁62625700。也可通过“上海长宁”“长宁就业517”“长宁创业178”等公众微信号了解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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