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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杜所找财富管理律师,深圳金杜所找财富管理律师怎么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6:18:37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1-079

本管理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8日、12月15日,管理人与汤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和控股”)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分别签署《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汤和控股与深圳高新投确定共同作为投资人参与索菱股份重整相关事宜。2021年12月21日,管理人收到汤和控股支付的投资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2021年12月24日,管理人收到深圳高新投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12,250万元。

2021年12月27日,管理人收到汤和控股支付的剩余重整投资款26,850万元。截至目前,全体投资人重整投资款44,100 万元已经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在2021年12月27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后续,管理人将继续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1-080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21年11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和《关于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索菱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2、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并就预重整和重整中介机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3、管理人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4、通报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5、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6、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7、债务人和管理人回答债权人提问。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共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家数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7,540,544.26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共53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的普通债权人为53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家数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639,723,166.12元,占普通债权总额2,867,257,419.80元的92.06%,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批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四、风险提示

1、由于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1条规定,如果公司 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2、目前,由于触及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及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后续,管理人将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1-081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索菱股份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1年12月27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出资人组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参会和网络投票参加出资人组会议的索菱股份股东共171家,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81,135,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76%。其中:

(一)现场参会的股东4家,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58,749,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97%;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167家,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2,38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9%。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58,749,010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2,086,220股;反对300,1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80,835,2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6301%,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反对3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46,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90%;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索菱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索菱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因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批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四、风险提示

1、由于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1条规定,如果公司 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1-082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21年11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和《关于收到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广东索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6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2、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3、管理人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4、通报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5、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6、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7、债务人和管理人回答债权人提问。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共2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2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家数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124,171,414.30 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共38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的普通债权人为38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家数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504,717,239.58元,占普通债权总额 628,402,580.16元的80.32%,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广东索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批准<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四、风险提示

1、广东索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能否被法院裁定批准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未获法院批准,广东索菱重整失败,则广东索菱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广东索菱系索菱股份的重要全资子公司,如果广东索菱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会对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造成重大影响。

2、如广东索菱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关注广东索菱重整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后续,管理人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1-083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

公告

2021年12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重整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广东索菱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21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索菱股份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和《关于收到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广东索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6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仅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广东索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索菱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法院裁定批准<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报告》。2021年12月27日,广东索菱管理人收到深圳中院(2021)粤03破5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广东索菱重整计划,并终止广东索菱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内容详见附件);

二、终止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广东索菱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1、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广东索菱重整计划后,广东索菱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广东索菱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广东索菱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根据广东索菱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和清偿方案及经营方案,广东索菱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合并口径下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终止广东索菱重整程序,广东索菱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广东索菱系索菱股份的重要全资子公司,索菱股份持有广东索菱100%股权,广东索菱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广东索菱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广东索菱重整失败,则广东索菱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广东索菱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会对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造成重大影响。

2、如果广东索菱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关注广东索菱重整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1-08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2021年12月27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或“公司”)重整程序。管理人现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索菱股份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索菱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深圳中院提交《关于批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书》。同日,管理人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5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索菱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索菱股份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管理人在管理索菱股份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表决,经表决,索菱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本案设出资人组就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该组就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各表决权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的通过比例均符合法定标准,重整计划通过。依据该重整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依法可以批准。综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内容详见附件);

二、终止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索菱股份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索菱股份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索菱股份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索菱股份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索菱股份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索菱股份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由于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1条规定,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3、法院已裁定终止索菱股份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索菱股份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公司重整失败,则索菱股份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5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后续,公司将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释 义

除非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前 言

索菱股份成立于1997年10月17日,是一家致力于车载CID、自动驾驶及车联网相关软硬件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汽车配套厂商。索菱股份的股票于2015年6月11日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002766。自2018年中期以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经济环境及汽车电子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遭遇了20多年来经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困局,陷入流动性危机及债务纠纷、公司银行账户和资产被查封冻结等,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因索菱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建华中国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5日决定启动索菱股份预重整程序,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索菱股份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1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索菱股份重整一案,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预重整和重整期间,管理人在深圳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履行职责,一方面要求索菱股份保障预重整和重整期间生产经营和职工稳定;另一方面做好与预重整和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核、职工债权调查、财产调查、委托审计和评估机构开展财务核查和资产评估、投资人引入和协商谈判、重整预案和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作等。管理人在对索菱股份的整体现状已经有了较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与索菱股份、索菱股份的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和意向投资人进行了初步沟通,提出了重整预案和重整计划的思路。管理人根据已经向债权人提交的重整预案,结合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制作本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摘 要

根据重整计划,索菱股份重整如获实施:

一、索菱股份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索菱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421,754,014股。转增后,索菱股份总股本将增至843,508,028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180,000,000股用于引入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提供资金有条件受让,相应资金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余241,754,014股用于直接抵偿索菱股份和广东索菱的债务。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货币形式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以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就相关应收账款的清收收入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

四、职工债权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

五、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受偿转增股票8.5股。参照财务顾问的分析,抵债股票抵债价格为11.76元/股,该部分债权获得全额受偿。

六、索菱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索菱股份的债权劣后受偿,不通过索菱股份的重整取得偿债货币或者股票。

七、广东索菱与索菱股份同步进行重整。广东索菱清偿债务所需要的货币和股票由索菱股份以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和转增股票提供。广东索菱的债权人通过广东索菱的重整程序获得与索菱股份债权人同等水平的受偿。索菱股份和广东索菱共同的债权人有权选择按照索菱股份或者广东索菱的重整计划受偿。

正 文

一、索菱股份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情况

索菱股份成立于1997年10月17日,曾用名为深圳市索菱实业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ST索菱,股票代码002766。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15号智恒产业园19栋2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栋3609,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160XU,注册资本421,754,014.00元。

索菱股份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用收录(放)音机、车载CD、车载VCD、车载DVD(含GPS)液晶显示屏一体机、车载智能终端、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云计算软硬件、物联网智能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咨询;投资兴办实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汽车用收录(放)音机、车载CD、车载VCD、车载DVD(含GPS)液晶显示屏一体机、车载智能终端、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云计算软硬件、物联网智能设备的生产。

(二)股本和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索菱股份总股本421,754,014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索菱股份发布的公告,肖行亦声明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索菱股份143,334,030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在其完全、足额还清中山乐兴的借款前,非经中山乐兴书面同意,不恢复行使表决权。目前,索菱股份控股股东为按持有股份表决权统计的第一大股东中山乐兴,实际控制人为许培锋。

(三)重整申请和受理情况

因索菱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建华中国于2020年8月21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索菱股份进行重整。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和维护经营稳定,索菱股份于2020年9月18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进行预重整的申请。2020年12月15日,深圳中院决定启动索菱股份预重整程序。2021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索菱股份重整一案。

(四)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523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索菱股份资产评估总值为344,994,802.47元,其中:流动资产评估值为130,698,722.85元,非流动资产评估值为214,296,079.62元。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18日,共有7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84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3,563,421,413.79 元。其中,3家债权人申报3笔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数额163,495,790.52元;76家债权人申报81笔普通债权,申报数额3,399,925,623.27 元(有5家债权人分别申报2笔普通债权)。

已经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不需要重复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债权申报和审核结果编制债权表。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利息计至重整受理日。

2.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审核认定59家债权人的62笔债权,债权数额3,110,517,288.2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家2笔,债权数额167,945,194.32元;普通债权57家60笔,债权数额2,942,572,093.95元。

因债权申报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等原因,已申报但管理人不予确定的债权共有20家20笔,申报金额为305,204,978.04 元(有1家债权人分别申报2笔普通债权,一笔初步审核认定,1笔不予确定)。

3. 预计债权

(1)暂缓认定债权

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中,因诉讼未决和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认定的债权申报总额为58,113,607.64元,涉及2家债权人的2笔债权(有1家债权人分别申报2笔普通债权,1笔初步审核认定,1笔暂缓认定)。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包括索菱股份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以及未申报的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

2020年12月10日,索菱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5号)。根据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索菱股份2016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目前已有59名投资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合计1,552.06万元。由于索菱股份虚假陈述的时间跨度较长、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多、期间股价波动较大,后续可能继续面临更多的投资者提出赔偿请求。

4.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索菱股份职工债权数额预计8,937,287.60元。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北方亚事咨评字〔2021〕第01-044号),如索菱股份破产清算,假定其有效财产均能参考评估价值快速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债权、职工安置费用、税款债权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在前述清偿顺序下,索菱股份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仅为8.86%。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且面临众多不确定性,还可能进一步带来远超预期的各项费用,例如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巨额处置税费,仍需继续支付管理维护费用、承担必要的职工工资等。因此,索菱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的资金可能更低,从而导致债权人权益进一步受损。

(七)广东索菱重整相关情况

因索菱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广东索菱的债权人向深圳中院提出了对广东索菱进行重整的申请,并申请将广东索菱与索菱股份的重整程序进行同步协调审理。2021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广东索菱重整一案。

广东索菱是索菱股份重要的生产基地,是索菱股份主要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源,投资人参与索菱股份重整主要目标是使索菱股份业务与资产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因广东索菱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索菱股份对广东索菱的出资人权益面临被调整为零的风险。为使得广东索菱继续保留在索菱股份体系内,最大限度维护索菱股份及广东索菱的整体营运价值,以实现索菱股份资产价值最大化,广东索菱在重整程序中清偿债务所需要的货币和股票由索菱股份以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和转增股票提供。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索菱股份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索菱股份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索菱股份,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索菱股份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索菱股份出资人组由截至2021年12月22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1年12月22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以索菱股份现有总股本421,754,014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421,754,014股。转增后,索菱股份总股本将增至843,508,028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

1.转增股票180,000,000股用于引入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按照深圳中院作出对索菱股份进行预重整决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成交均价3.06元/股的八折,即2.45元/股的价格有条件受让,合计提供441,000,000.00元资金。投资人支付的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部分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投资人作出如下承诺:

(1)汤和控股认购130,000,000股。汤和控股和中山乐兴由同一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是重整后的索菱股份的控股股东,许培锋仍是重整后索菱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2)汤和控股负责索菱股份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汤和控股承诺,在汤和控股作为重整后索菱股份主要股东以及索菱股份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保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索菱股份实现的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1.4亿元。若因汤和控股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应当在索菱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

(3)深圳高新投认购50,000,000股。

(4)全体投资人认购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投资人证券账户之日起限售36个月。

(5)如最终索菱股份和广东索菱的债务超出预计规模,导致用于抵偿债务的241,754,014股转增股票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全体投资人等比例降低认购转增股票股数,或者等比例用认购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确保索菱股份和广东索菱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

2.转增股票241,754,014股用于抵偿索菱股份和广东索菱的债务。

广东索菱是索菱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在广东索菱重整程序中,索菱股份对广东索菱的出资人权益面临被调整为零的风险。为使得广东索菱继续保留在索菱股份体系内,最大限度维护索菱股份及广东索菱的整体营运价值,以实现索菱股份资产价值最大化,广东索菱在重整程序中清偿债务所需要的货币和股票由索菱股份以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和转增股票提供。

按照上述方案转增完成后,索菱股份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本次重整引入了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在广东索菱继续保留在索菱股份体系内的基础上,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投资人对公司的支持,索菱股份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和债权人分得的索菱股份股票将成为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索菱股份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如下:

(一)债权分类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2家,是中行福田支行以及光大金瓯,债权数额合计167,945,194.32元。

2.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包括债权已获管理人审核认定的普通债权人57家以及法院赋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数额为已获审核认定的2,942,572,093.95元以及法院赋予的临时表决权额。

3.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索菱股份重整案涉及的职工债权数额合计8,937,287.60元。重整计划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设职工债权组。

索菱股份重整案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依法不参加重整计划的表决。

(二)债权调整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货币形式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以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就相关应收账款的清收收入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

3.普通债权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普通债权全额受偿。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受偿转增股票8.5股。参照财务顾问的分析,抵债股票抵债价格为11.76元/股,该部分债权获得全额受偿。

4.广东索菱的债务

为使得广东索菱继续保留在索菱股份体系内,最大限度维护索菱股份及广东索菱的整体营运价值,以实现索菱股份资产价值最大化,广东索菱在重整程序中清偿债务所需要的货币和股票由索菱股份以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和转增股票提供。广东索菱的债权人通过广东索菱的重整程序获得与索菱股份债权人同等水平的受偿。索菱股份和广东索菱共同的债权人有权选择按照索菱股份或者广东索菱的重整计划受偿。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产来源

索菱股份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各类债务所需的偿债资产,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投资人受让180,000,00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支付的对价441,000,000.00元。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241,754,014股。

(二)债权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货币形式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以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就相关应收账款的清收收入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相关应收账款未能清收完毕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先行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偿,待应收账款清收回款后再行结算和补充优先受偿。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经管理人公示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管理人审核认定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货币和股票形式受偿。

4.预计债权受偿方案

(1)暂缓认定债权

暂缓认定债权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管理人审核认定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索菱股份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对于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形成的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确保相关投资者能够得到妥善的清偿安排。

5.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债权

索菱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索菱股份的债权劣后受偿,不通过索菱股份的重整取得偿债货币或者股票。

6.其他

债权人与索菱股份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五、经营方案

(一)投资人介绍

在本次重整过程中,汤和控股和深圳高新投成为投资人。其中:

1.汤和控股是本次投资人参与重整投资的牵头方。汤和控股始终秉持“走正道、负责任、心中有别人”的文化核心,引领企业不断发展,建立了多元化的产业集团公司。汤和控股以品牌为源,产业链为流,旗下拥有地产、新材料、矿业、物流等产业板块,利用品牌效益,建立全新生态系统,精控原材料、产业多元化、运输、客户服务等环节,环环相扣、相互支撑,充分发挥全产业链协同价值,实现集团稳健发展。

2.深圳高新投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是一家专业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综合管理的投资运营型企业,具备资本市场主体信用AAA最高评级,能够为企业提供自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全方位投融资服务,具备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相关经验。

(二)重整完成后的经营方案

1.行业发展趋势

(1)车联网产业发展得到政策支持

近年来国内车联网相关政策持续出台。2015年5月,《中国制造2025》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并制定了重点领域明确的技术路线图。2016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2017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物联网分册(2016-2020年)》提出加强车联网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发展车联网自动驾驶、安全节能、地理位置服务等应用。2019年,国务院发布《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自动驾驶、车路协同)研发,形成完整的产业链。2020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个国家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2035到205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体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

(2)中国车联网发展处于第二阶段,预计到2025年市场规模有望达到接近万亿级别

车联网发展可以分为三大阶段,当前正处于第二阶段——智能网联汽车阶段。车联网的发展从最早期的车载信息开始,车辆具备基本的联网能力;在当前的智能网联阶段,通过V2X技术,车路开始协同;到了未来的智慧出行阶段,车路协同在智能交通和高级自动驾驶中广泛应用,不可或缺。

得益于政策和大行业的发展,车联网行业快速渗透,行业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全球物联网连接数量将达70亿,高速领域占据物联网连接总数的10%,而车联网是目前高速场景中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和市场的领域,将在高速领域发展初期占据大部分份额。据预测,车联网是物联网高速领域内行业成熟度最高并且连接数量最多的领域,2020年,中国车联网连接数量达到6,000万规模。另外,2020年,全球V2X市场将突破6,500亿元,中国V2X用户将超过6,000万,渗透率超过20%,市场规模超过2,000亿。而位于车联网整个产业链上的服务商、服务提供商、硬件商、通信运营商分别占有61%、12%、17%和10%的市场份额。预计,到2025年在5G快速建设与产业链成熟度快速提升的推动下,中国车联网渗透率或提升至77%左右的水平,市场规模有望达到接近万亿级别。

2.重整后的经营规划

(1)政策支持

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地方政府基于政策规定给予公司全方位的支持。具体包括,按照《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给予技术、资金等支持;根据现有政策,支持公司争取工信、发改、科技、住建、金融等部门的财政扶持资金等。

(2)战略合作

根据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双方整合和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发起成立“工业物联网联合创新研究中心”,在电力物联网以及车联网方面展开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不断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延伸,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发展,继续服务地方经济。

(3)经营定位

借助投资人的纾困支持,公司将不再背负有息负债,同时拥有超过4亿的流动资金,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公司未来三年的定位如下:首先,保持主营业务不变,通过企业的努力与拼搏用两年时间不断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过技术先行的经营理念来回归市场。其次,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三旗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明确定位:上市公司明确业务主线,将拓展海外市场、促进公司的产品延伸作为主要业务方向,同时承载体系内所有的技术研发及创新,技术专利的研发与落实,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上海三旗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信、车联网系统行业的专业公司,继续主打国内及东南亚市场,以项目管理、项目售后服务等主要业务方向,继续拼搏于市场,为社会、为股东、为中小投资者做出贡献,让公司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稳健向好发展。

3.公司能够恢复盈利能力

(1)财务成本降低

因前期在手项目较多,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保理、大股东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后公司每年的财务费用较高,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重整完成后,公司有息负债将依法得到清偿,财务成本大幅降低,使得公司能够轻装上阵,盈利能力也将得到改善。

(2)财务结构得到改善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账面货币资金远远不够支付公司当期到期债务及利息。通过重整程序,公司将引进投资人,在解决债务危机的同时得到超过4亿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财务结构将得到明显改善。公司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依法解除,公司不再受账户冻结的影响,生产经营也将得以恢复正常。

(三)发展规划及业绩测算

1.具体发展计划

重整完成后,公司建立1+2战略、双轮驱动,从市场与营销网络建设、人力资源扩充计划、财务管理计划等诸多方面协调发展,努力实现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持续健康增长,为债权人和股东创造良好稳定的回报。

(1)1+2战略、双轮驱动

公司自设立以来,高度重视产品和技术的创新、研发及应用。公司拥有300人的研发团队,未来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引进人才,不断优化研发团队建设,同时建立以CID为中心,一方面从车联网平台延伸到智能交通,另一方面从智能驾驶舱延伸到自动驾驶;坚持“双轮驱动”,以商用车和乘用车业务为发展驱动。

(2)市场与营销网络开拓计划

不断开拓市场、优化客户结构是公司战略发展的重点之一,公司一直跟广汽、上汽、丰田等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在巩固自身原有区域市场优势地位的同时,将结合业务分布和车联网系统产品未来市场需求的情况,深度挖掘当地市场,拓展新的区域市场,实现公司产品销售预期目标,不断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此外,在提升公司业绩的同时,增加客户对公司品牌的认可,为再次合作打下良好基础。

(3)加强、提升生产能力,提高产品品质

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生产制造能力,全方位打造数字化智能工厂,组建行业领先的高度自动化、信息化生产线。公司专门设立精益制造部门,全面推行精益生产理念,通过PDCA循环持续不断地改进,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生产力和产品质量,保持专业化的一流生产制造能力。

(4)人力资源扩充规划

重整完成后,随着公司业务的恢复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将需要更多的高水平设计人才、项目营销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公司将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完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努力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尊重员工的创造力,以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发展机遇吸引并留住人才。同时,公司将继续积极加强对员工的内部培训,建立起能够适应公司管理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5)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健全计划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风险控制,做好财务预算和成本控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内控制度。公司还将根据业务运营和扩张的实际资金需求及自有资金状况决定是否进行再融资以及再融资的方式,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汤和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巩固控股股东地位,不断提升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内部控制与治理结构将得到极大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各子公司规章制度,加强各岗位工作流程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强化公司内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内部控制实施与评价工作有序进行。届时,公司将以更加规范、高效的模式运行。

2.业绩测算(2022年-2025年)

(1)海外项目实施情况

海外客户主要集中在日本和欧洲等区域,涉及的客户主要为FSI,NCXX,MHI,Denso,4G,Verve等;

海外客户端产品布局:IOT(以MIFI、CPE,Dongle),车载信息终端(OBU、OBD),车载多媒体终端;

海外客户端加快LTE+/5G产品的布局和拓展,OBD类产品加快多国家的落地动作,OBU产品逐步进入量产阶段。

(2)国内项目实施情况

继续围绕和深化精品及前装产品的客户布局,围绕上汽集团、广汽集团等一线车厂或者一线Tier1的客户服务和落地工作;

产品围绕高算力车联网车机、TCU、智能驾驶舱及相关的附件类产品进行规划和演进;

5G V2X的布局和落地,在智能交通领域布局。

公司2022年-2025年经营数据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由索菱股份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索菱股份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到期

如非索菱股份自身原因,致使索菱股份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索菱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深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深圳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了足额投资款项;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四)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索菱股份或管理人可以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深圳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监督索菱股份执行重整计划。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到期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或者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或者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索菱股份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索菱股份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限届满或者索菱股份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深圳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预重整的目的

建华中国申请索菱股份重整后,因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支持,并逐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审查期间,为识别索菱股份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和重整工作效率,深圳中院决定对索菱股份进行预重整。索菱股份和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制作重整预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的工作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索菱股份进行审计和财务专项核查,委托评估机构对索菱股份资产进行评估并分析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索菱股份重整后,管理人沿用预重整期间委托的审计和评估机构,以及审计和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再重新委托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管理人以及审计、评估机构在预重整和重整期间的工作,接受深圳中院和各位债权人的监督。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全体出资人和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偿债资产的分配

偿债的现金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请各位债权人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尽快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信息;未提供或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对应的偿债资产,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提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产不能到账,或因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通知管理人向其他主体账户内划转偿债资产的,应当提供公证文书,并承诺该划转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申请对索菱股份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30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手续。如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和索菱股份有权申请深圳中院予以强制解除并暂缓支付、划转偿债资产。

(四)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1.重整费用

索菱股份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转增股票登记费、过户费、印花税、财产管理和变价费用、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管理人报酬规定》支付;其他重整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根据管理人与索菱股份在预重整期间协商的意见,管理人报酬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的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分段计算。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均不纳入管理人报酬基数。清偿财产中的股票价格以表决重整计划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索菱股份股票的收盘价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分配给债权人的股票数量×2021年12月24日股票收盘价。管理人报酬的最终数额由法院依法确定。管理人报酬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收取70%、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收取30%。

2.共益债务

索菱股份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索菱股份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随时清偿。在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没有需要支付的因重整程序而发生的共益债务。

(五)偿债资产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及时领受偿债资产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产由管理人提存。上述提存的偿债资产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债权人放弃领受的偿债资产或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产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债股票由索菱股份变价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再向索菱股份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本重整计划以索菱股份股票抵偿部分债务,以股抵债价格和相应债务全额受偿对索菱股份和索菱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具有效力。债权人取得股票后未能通过股票实际变价收入全额受偿的,股票变价后,债权人可以就未能获得清偿的余额部分向索菱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以外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七)重整计划执行结果不确定性的消除

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完毕受让转增股票的对价,以及深圳中院向中国结算出具包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事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八)投资人的变更

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变更投资人的,在不变更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前提下,由管理人在请示深圳中院许可后变更。

(九)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致使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索菱股份或管理人有权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得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由索菱股份按照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继续执行,管理人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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