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一种感觉:请了律师,不懂好坏,但在开庭时观察这位律师的表现就能判断出来,得出心中的结论。
不可否认,开庭是很重要的律师工作,也是绝大多数律师会拼命钻研庭审技巧,不断提升庭审操控能力的缘由。
那么,律师在开庭时应当如何表现或者如何通过自己的言行去征服法庭上的法官、公诉人和被告人,甚至是旁听席上的法警、家属、媒体,已经成为一项重大的执业能力考核。
每一场庭审,都将演绎成一台“没有统一剧本”的情景剧,尽力去还原案件事实,意图得出各自所想要的大结局。
“没有统一剧本”不代表没有剧本,检察院有“公诉意见”剧本,庭审就围绕其公诉意见展开;律师有“辩护意见”剧本,庭审就围绕其辩护意见展开。
今天,我想探讨的是律师手上的剧本如何演绎给法官,争取最佳的裁判结果。
第一,剧本的撰写,背后需要通过阅卷、会见、与办案人员沟通、提供的证据互相结合最后形成 。
第二,剧本的演绎。
1、庭审的发问。
发问,目的是把《起诉书》指控的不清楚的或者错误的事实认定通过庭审回答揭露出来,让法官有直观的判断。
那么,律师在发问时应当抓住上述核心来进行草拟发问提纲,并认真听公诉方的发问,适当调整发问内容。对于事实清楚的,尽量不去重复性发问,避免给裁判者有种乱问的错觉。
不管这个庭审的时间是多长,但是“庭审时间有限”这句话总会在耳旁出现,而客观上也不可能是无限的。所以我们律师应当在有限的时间,准确地说是法官能容忍的合理时间内将所必要的问题问完。
实践中,常常出现有的律师问题一大堆,问来问去,其实都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且被告人回答的又跟笔录内容一致,没有任何变化。最后不要说法官,我们辩护人都觉得莫名其妙。法官和公诉人甚至不客气地叫律师回去好好看笔录。那尴尬的就不仅仅是脸面,而是执业水平遭受重大质疑。我们刑辩律师开玩笑地称为“废话式发问”。
当然,我也出现过在发问对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有较大影响的问题时,公诉方很紧张,意图通过抗议来让法官中断律师的发问。这时候,律师就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坚持辩护权,但是就要对自己发问的问题有更大的把握,要让听者对这个案件有新发现的感觉,避免上述的废话式发问。
当庭审中发问的问题,被告人所答复的并非是你所想要的答案时,不要刻意去重复问或者采取诱导式发问,让法官或者公诉方有理由怀疑这个问题是你辩护人生搬硬套出来的,而不是事实存在的问题,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一定要注意。
对于诱导式发问是法庭所禁止的,公诉方也不允许、辩护人也不允许。实际上,触碰诱导式发问红线往往出现出“急功近利式”发问。通俗的说,律师要学会将发问问题拆解,不要在问题中包括答案或者选项,一般就会避免。这个问题,我最近在珠海香洲法院的一次庭审中还发现个别的北京律师也会出现,所以不奇怪,就是要多琢磨、多研究才能避免。
2、对公诉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我们称为质证意见。这两年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复杂的案件中常常先召开庭前会议,把程序、证据问题屡清楚后再开庭。那么,对于庭前会议取得一致的意见,对没有争议的事实部分的证据不再发表重复性的意见已经深入法官的脑海中。如果哪位律师还在那长篇大论,不难预见会遭受质疑。
既然是证据,那么我们要搞清楚公诉方的举证方式,是一组一组还是一项一项。对于没有争议的,不要废话式质证;把时间花在有争议的证据上才是上策。
那么,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律师怎么质证才能引起法官的注意。
“有争议的证据”往往是我们律师自己说的,只有通过质证后才会让法官判断是否确实存在证明力问题。
我们在办案中,经常发现有争议的证据,但并不都会被法官所认可。这时候我们需要思考,为啥法官不认可,我们的质证方式、质证意见的内容是不是不够全面,无法揪出证据瑕疵的核心内容。
我近期在福州中院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案件,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还是维持原一审判决结果,原律师对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意见》 也提出了质疑,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法院就是不采纳。第二次的二审,家属急了,换掉原律师,委托我作为辩护人(当然,我说这个案件不是要强调换我做辩护人)。我拿到卷宗后,反反复复地看起诉书、原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确实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意见》有问题,但是具体什么问题,该如何把问题层出拨开,让法官相信有问题将决定这个案件命运走向。最后,我发现原律师在对该《价格认定意见》质证和辩护意见中仅仅提到检材来源不明,实际上是质证不够充分,没有全面出击,无法摧毁法官的内心确信。很幸运,在我的坚持下,二审开庭审理,庭审我主要围绕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意见》、检材、现场勘验记录等进行剖析【篇幅所限,这里就不细说,也不是这次稿件的核心】,认为《价格认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故意毁坏财物金额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为三年五个月(但上诉人实际已经羁押三年四个月多一点),也就是“实报实销式”判决。不出所料的是,判决一下来,家属不是感激我,而是立即质疑原律师,甚至认为白白关押了这么久。但是客观地说,这不是原律师的问题。
因此,在出现争议证据,特别是对案件事实起着重要/决定作用的证据,律师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力等进行层层剖析,但不要简要地说“三性”有异议或者存疑。另外,要注意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不要与辩护意见搞混淆了。很多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滔滔不绝,仔细一听已经不是在质证了,像是在发表辩护意见,难以说服法官。至于如何质证的细节,可以多读下柳波、李勇、陈亮、王亚林等律师的书,实务性很强(这不是广告,是我自己读过觉得不错的书)。
3、法庭辩论的律师意见
这就是辩护词的宣读时间。那么,常常出现,特别是刚执业的时候,我们准备的辩护词在经过庭审后好像有所改变,有些内容多余,有些内容需要补充,总之就是不刚好的感觉。
律师的法庭辩论,就是要针对公诉方的公诉意见进行反驳,论证, 并提出适当的结论。
辩护意见要不要准备,绝大多数的律师应当都会提前准备,至于不准备的律师要么水准高要么你懂的。但不管准备的辩护词是否需要修改,我建议是不要当庭提交,最后是庭后三天内稍加完善再亲自交给主审法官,并变相地争取到多一次的沟通机会。
辩护意见的内容,这是文书性工作,另外开篇啰嗦。
我今天所要说的是,辩护意见的发表。
人人手上一份辩护意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发表方式,肯定也会有不同的效果。我们要力求的是用最恰当的方式取得最完美的效果。
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要有条理性,不要照本宣科式的读念。围绕着定性、量刑,最主要的是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发表。庭审中,确有出现公诉方发表完公诉意见,律师在那自我陶醉式辩护,最后法官不知所云。我是强烈建议律师多跟法官沟通,至少知道法官心里期待什么样的辩护意见。律师的同学基本是法学专业,总会有同学进入检察院、法院队伍,虚心些,多向人请教,对自己执业能力的提升是有好处的。
争议焦点如何归纳,由谁归纳。
有一部分案件的法官,会在进入法庭辩论时主动归纳庭审焦点,但大部分是没有归纳直接交由公诉方发表。
那么,辩护人要下意识地认真听取法官所归纳的庭审焦点,并甄别公诉方所发表的公诉意见是否有新的焦点问题,然后对自己所要发表的辩护意见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并不是临时的,而是在准备的庭审辩护意见中提炼出来。当然也有出现公诉方的公诉观点带偏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这时候律师可以点出来稍加反驳不是主要焦点问题的意见,然后再围绕真正焦点问题进行发表即可。对于法官没有归纳的焦点,公诉方也没有明确提出的,律师在发表时可以提出来,然后有针对性的发表,这样能让法官有一种清晰的思路,也才好判断你所做的辩护是否合理,能否采纳。
第三,上述所讲的只是个人的观点,有局限性、片面性。
第四,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且律师经审查同意的,上述内容不适用。
2019.11.12于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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