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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合同律师哪里找,胜诉案例 丨 要回剩余工程款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23:36:04

本案律师

金凌律师

案件详情

2015年10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上海市某仓库,合同总价款为53.5万元,工程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开工至2015年11月17日竣工,合同并约定了付款方式。

A公司完成施工后,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余14.65万元未支付。2019年1月25日,陈某二向乙公司出具工程款欠条,确认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14.65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付清。陈某一、陈某二系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B公司、陈某一、陈某二未按约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给赵某。

办案思路

赵某与A公司是我所金律师的委托人。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工程承包合同》、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支付证明等,金律师认为《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于该合同规定的义务理应恪守,对方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属于严重违约。

但是金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该案件的合同相对人应该是A公司和B公司,最后应该会判决B公司将剩余款项支付给A公司。最后因为考虑到方便查明案件的时候,我们将该案相关的三个当事人B公司、陈某一、陈某二一起作为被告处理。

法院意见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A公司按约完成工程施工,B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2019年1月25日,陈某二确认B公司尚欠工程款14.65万元,其时陈某二仍系B公司联络员,本院对该份欠条予以认可,现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4.6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陈某二在欠条中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然而B公司未按约履行,现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14.65万元,并以14.65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A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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