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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20:05:26

来源:临时仲裁ADA

作者:张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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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仁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欧仁美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21)秦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渝02执异81号

裁判日期:2022.07.26

发布日期:2022.09.13

申请人:欧仁美

被申请人: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

申请人欧仁美称,请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21)秦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主要事实及理由:

第一,该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仲裁规则,程序违法;第二,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其实际联系电话和地址,导致仲裁机构所有的仲裁法律材料均未能向其送达,其也未能参与任何仲裁程序,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隐瞒行为导致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第三,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的签名,违反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答辩称: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21)秦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合法,其并未向仲裁机构隐瞒申请人的实际联系电话和地址,而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上注明的联系电话和地址提供给仲裁机构的。

法院查明:

申请人欧仁美与被申请人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欧仁美)在全互联网范围的互联网直播演绎经纪公司,有权处理乙方(欧仁美)互联网直播演绎经纪事宜,并独享乙方(欧仁美)全部互联网直播演绎事业经济权,双方合作期限为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合作期满,若双方未签署新的协议,但事实上仍在合作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该协议约定的联系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XX镇,联系电话为186XX******,纠纷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因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受理。仲裁庭查明,欧仁美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应得直播收益人民币XXXXXXX元,该收益已按照抖音平台结算规则打入了欧仁美控制的合作账号,其可以自行提取,欧仁美于2021年6月起断播。2021年12月30日,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秦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欧仁美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482834.25元、律师费22000元,合计504834.25元。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欧仁美逾期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渝02执370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渝02执370号执行通知书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欧仁美。该通知书因申请人欧仁美拒收而于2022年5月26日被退回本院。2022年5月29日,申请人欧仁美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21)秦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


本院另查明,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15年11月16起施行的仲裁规则和2021年10月1起施行的仲裁规则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均为: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本会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审理过程中,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欧仁美送达相关材料及文书,邮寄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XX镇,联系电话为186XX******。2020年6月22日,欧仁美在微信聊天中将其更换后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告知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联系电话为136XX******。另,仲裁员未在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21)秦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书上签名。

法院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的规定,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秦皇岛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符合该会的仲裁规则,欧仁美主张仲裁违反仲裁规则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故意向仲裁庭隐瞒欧仁美的实际联系地址和电话,导致与仲裁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进而造成其未能参与任一仲裁程序,客观上剥夺了欧仁美的程序性权利,属仲裁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规定,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21)秦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书并没有仲裁员的签名。至于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将协议约定之外的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4日期间产生的争议金额纳入仲裁范围,因申请人欧仁美未向本院主张,本院不予置评。


综上,申请人欧仁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21)秦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案例评析

送达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送达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当事人仲裁权利的重要保障。《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住所等信息。本案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三条亦有相同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住所等信息。毫无疑问,这里的住所信息应当是法定地址或能够有效送达的地址。本案例中,法院查明“2020年6月22日,欧仁美在微信聊天中将其更换后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告知秦皇岛赤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地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联系电话为136XX******”。在已告知变更地址后,继续提供变更前地址,似乎确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要求不符。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进行公证送达,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地址也应尽到合理查询义务。如在(2020)沪74民特43号民事裁定书中,上海金融法院指出“受送达人沈庞福的居住地址为‘对公’信息,律师持律师证及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赵航代理人在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取受送达人居住地址的情况下,疏于履行查询义务,未能向仲裁庭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沈庞福不能到庭参加仲裁,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属于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查明“仲裁员未在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21)秦仲裁字第278号仲裁裁决书上签名”。从裁定书内容来看,仲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实践中,仲裁裁决书未经仲裁员签名即作出的情形较为少见。在(2021)湘1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仲裁裁决书上也并无三名仲裁员的签名确认……存在仲裁员履职不规范的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符,违背了仲裁庭评议案件的基本程序制度规定,且不足以证明仲裁裁决的真实合法性,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如在该案例的“评案”中所述,仲裁裁决未经仲裁员签字,是否符合“作出”的法定要件?进一步,此种情况究竟应由仲裁机构按照补正程序予以补正处理,还是应按照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撤销/不予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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