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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要找律师吗,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注意事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11:25:46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律师协会制定发布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表示,该《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参考。《指引》从接受案件委托、仲裁前的工作、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调解、执行、结案后的工作等方面进行梳理。

律师应提示仲裁、诉讼风险

不得故意隐瞒或不实承诺

《指引》表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应当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应当注意裁审机关发布的指导意见,尤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之间、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衔接,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司法实践的差异。

在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律师应当尽量全面了解案情,并建议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单独收取咨询费用的,建议提前告知收费标准并办理委托手续。

此外,律师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当进行提示,不得故意隐瞒或者作出不实承诺。

《指引》提到,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还应当关注涉及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和规定,对超过或者可能超过时效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者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请求工伤赔偿的

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在律师收费上,《指引》也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收取案件代理费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引》提到,在接受案件委托时,建议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可能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如何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律师收费应当遵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而对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对劳动者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对于可进行风险收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实行风险收费,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超过案件胜诉标的额的30%。此外,律师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证据

不得妨碍对方合法取证

《指引》提到,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上,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无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诱导或帮助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

在调查取证时,律师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如有必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指引》强调,律师调查取证时,除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外,还应当注意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重要性。

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博、 微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应当尽量帮助其收集完整并妥善保存载体原件,必要时可以公证、第三方存证等方式进行固定。

南都记者留意到,《指引》建议律师不要保管委托人的证据原件。律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核对原件后应当立即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特殊情况下,律师如果向委托人收取原件,应当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并向委托人签收,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交还委托人,并取回向委托人签收的证据或证物清单原件,无法取回的,应当重新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并由委托人签收。

【知多D】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搜集的证据:

1.招聘广告、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2.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

3.考勤和休息休假记录;

4.工资单(条)或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发放凭证,工资个人所 得税缴税证明;

5.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记录;

6.工作证、出入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病假休息建议书;

8.工伤认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与工伤有关的材料;

9.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 的记录;

10.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1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工会通知书;

1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13.离职证明,工作交接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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