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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谈协商可以找律师嘛,与银行谈协商可以找律师嘛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10:34:16

一金融消费者(借款人)从来没有购买过某支付公司的支付服务,也从来没有允许过某支付公司从金融消费者的银行卡扣划资金,更没有允许过某支付公司将扣划的资金分配给某保险公司、某担保公司,但某支付公司却自2020年某月日起,长期、持续地从金融消费者的银行卡扣划资金,现已经累计扣划至352739元,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现郑重函告某支付公司:

一、请立即停止对金融消费者银行卡资金及其他账户资金的一切扣划行为;

二、请立即将已经扣划的款项352739元全额返还;

三、请向金融消费者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经查,发现某支付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某担保公司均为某集团所实际控制,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

但是,就关联关系的事实,某支付公司从来没有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过提示、说明,构成隐瞒,侵犯了作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3条第3、4、5款、《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第7条、第9条之规定,某支付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但实际上某支付公司一项也未履行:

1、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内容。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易懂,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2、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3、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在此情况下,某支付公司长期、持续地从金融消费者银行账户中擅自扣划资金给关联方的行为,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

因此,某支付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金融消费者的本次函告要求是根据证据、事实以及《民法典》第1184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某支付公司应予满足。

当然,如果某支付公司对金融消费者的本次函告要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来,金融消费者对友好协商始终持开放的态度,但是也请先拿出切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诚心实意,切忌凭空捏造、信口开河、横行霸道。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一份《权利声明函》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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