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律师一般要注意什么事项,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09:03:34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遭遇很多的法律风险和禁忌,这一点,刑事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当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1、切忌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不少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而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切不可为谋取一时之利而帮助当事人传递任何涉案线索。

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2、拒绝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对当事人进行拘留,目的是为了防止其销毁证据、串供等行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不仅违反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还会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而一旦当事人因本次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律师则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甚至比当事人先一步进入监狱。

3、不可直接或者变相教唆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教唆不局限于直接教唆、明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还包括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证等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可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以免涉嫌串供。

4、不能带非律师人员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非律师人员是指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以外的人,非律师人员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仅不可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产生串供等形式风险。

5、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等方面的信息;当事人有话转达家属时,律师应明确告知其转话内容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

6、谨防泄漏案卷材料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虽本案最终判决于萍律师无罪(一审有罪,二审无罪),但于萍律师被关押了近一年半的时间)。另外,不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泄露给被告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导致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出现。

7、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中,不宜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更不能走“关系”之路;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另外,“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

8、慎重预测案件前景

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9、注意交流方式,切勿教唆当事人说假话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

10、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指控的犯罪

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你)。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