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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刑事辩护找律师,讼谓相告以罪名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09:02:21

作者:法学博士 马建红

在孔子的职业生涯中,曾做过一段时间的鲁国大司寇,其依法断狱理讼的职守,多少与孔子惯常主张的克己复礼、为政以德、先教后诛有些冲突。不过,孔子对此却不以为意,且对自己处理案件、解决纷争的能力颇为自信,《论语·颜渊》中有这样的记载,“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认为自己“在审理裁断案件方面,和别人也是一样的”,只是“我的最终目的,是使人们之间不再有争讼发生”。很显然,孔子并不和普通司法官吏一样,仅仅满足于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解决,而是他怀有更宏伟的理想,那就是通过礼乐仁义的德政与教化,以实现一个人人有君子之风的、礼让不争的和谐社会。

在这里,孔子只是简单地描述了一下他的职业理想,可到了“独尊儒术”的后世,他的“无讼”主张,却成了评判人们德行的标准和衡量为官者政绩的依据。在民间,它要求民众以忍让为美德,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厌讼、贱讼心理,人们以争讼为耻,即便在遭遇一些损害和不公时,也是“冤死不告状”,能忍则忍,不能忍要强忍;在官府,则以各种手段来调解息讼、禁止民讼,因为讼事的多寡已成为衡量社会治乱的标志。

因此,在各种警世铭文中,充斥着各种对世人“不论其是非”的劝诫,而对争讼正面价值加以肯定的文章更是凤毛麟角。不过,清代曾历任上杭、罗源知县,也是著名辨伪学者的崔述,就曾著文为争讼“正名”。

现代法史学者杨鸿烈先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曾给予崔述很高的评价,认为他“最富于历史实证的精神”。在该书中,杨先生大段引述了崔述有关争讼的文章,这在一片“无讼是求”的喧嚣中,为“争讼有理”赢得了一席之地。

崔述在《争论》中提出,人与人之间的争,是一种“必至之势”,古之圣人“知其然”,所以并不反对或指责这种“争”,最多只是要区分争讼者的是非曲直而已,“曲则罪之,直则原之”,其结果是使人人竞做正直之人,而不愿为邪曲之事,“人皆不肯为曲,则天下无争矣”,所以圣人之“不禁争”,反而能达到“禁争”的目的。他认为,作为一个人,以“让”来自勉是可以的;如果其他人因其“不让”来指责他,则断不可,因为我们不能强求他人的礼让或善行。崔述的这种观点,即便放在今天也并不过时,因为一个人能做到“让”,这只是表明他个人的一种美德,如果他“不让”,则是他的本分,别人以此来指责他,是毫无道理的。

如果说崔述在《争论》中,是在为普遍的“争”,寻求一种通常的意义和价值的话,他的《讼论》,则可以说是在专门为“争讼”进行辩护了。他在文中指出,“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故《传》曰:‘饮食必有讼。’柳子厚曰:‘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听命焉。’讼之来也久矣!”这有史实为证:在古代唐虞这样的美好时代,尧舜还得解决诸侯之间的讼事;鲁叔孙昭子这样的贤大夫,亦不可能做到无讼。而且对于争讼,圣人的态度是不反对不责难,即便是贤人也并不避忌讳言。只是发展到了西汉时期,人们好言黄老,才出现了因不与人讼而“博长厚之美名者”。及至唐、宋已降,则有一些为士之人,他们自己凭藉门户的庇荫,不为市井小儿所侮,却对其他争讼者鄙薄以待,使得那些听讼之吏以此为借口,认为争讼者都是好事之徒,遂对其“怒之责之,而不为理”。由此而形成了古人贱讼、厌讼、息讼、禁讼的心理。

崔述认为争讼是一种正常人情人性的表现,“凡有血气皆有争心”。一方有争,若另一方甘心让与,自然无事;假如另一方“不甘于让”,则必然产生诉讼。现实社会中,“争而甘于让者”,只有那些贤者或孤弱之人。按照他的分析,人世间有些事是当让也能让的,而有些事则是不当让也不能让的:“所争者非一人之得失,则不当让;让之而争者不已,让之而争者得逞,人皆从而效之,则亦不能终让,故虽贤与孤弱者亦不能尽无讼也。”对于为政者来说,理应站在那些常陵于不肖的“贤者”、受陵于豪强的“孤弱者”一边,但一些时候官府却“不许之讼”,于是长此以往,老百姓可能就真的不再争讼了。

从崔述的分析来看,争讼是有人类、有私财以来即产生的正常现象,通过争讼,人们可以辨别是非曲直,回归公道,并使社会复归于原有的秩序与和谐,进而达到“无争”。这个过程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儒家礼让的道德说教,也不是对争讼的刻意打压,而是理讼者对公平正义的持守、对礼乐政刑的精准把握、对诉讼技艺的精当运用,而这才是实现孔子“必也使无讼乎”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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