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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兰州打合同官司律师,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20:00:06

2016年11月8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兰州港联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案。由于争议金额巨大、仲裁费用高昂(预交部分的仲裁费达2000多万元),作为仲裁申请人的港联公司动起了歪脑筋,向三名仲裁员各行贿10万元,向仲裁秘书行贿50万元,试图在该起仲裁案件中获得便利。由于港联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张某涉嫌的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仲裁庭合议后同意中止案件的审理。然而,案件尚未审结,三名仲裁员和一名仲裁秘书却全部因收受贿赂落网。经法院判决,三名涉案仲裁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仲裁秘书任职于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该秘书处为正县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该仲裁秘书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案件背景


2016年10月底,港联公司相关人员杜某以咨询仲裁案件为由,通过他人宴请认识时任兰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审理部临时负责人刘帆。2016年11月8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港联公司和城关区政府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案,刘帆担任该仲裁案秘书,并向港联公司推荐了代理律师。

仲裁庭组成人员:城关区政府于2016年11月17日选定朱万润为仲裁员,港联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选定李玉璧为仲裁员,双方于2016年12月26日共同选定石金星为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该案仲裁庭。

在该案申请仲裁前后,刘帆多次接受申请方港联公司董事长张某、董事长助理冯某和相关人员杜某的宴请。宴请期间,杜某请刘帆在港联仲裁案中给予港联公司关照和帮助。

2016年11月,在该案仲裁员选定之后的某一天,杜某、冯某等人在港联公司法人张某的授意下,给予刘帆50万元现金。后刘帆将该50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同时在该起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港联公司缓交仲裁费提供便利。

2016年12月29日,港联公司相关人员杜某、冯某等人,经港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授意,经刘帆牵线,邀请李玉璧、石金星前往欧洲阳光城一私人会所聚餐。宴请期间,杜某将李玉璧和石金星叫到隔壁房间给予其10万元现金,希望在港联公司与城关区政府的仲裁案件中予以关照,之后又将石金星叫到隔壁房间单独商谈,希望石金星在港联公司与城关区政府的仲裁案件中予以关照,饭后杜某在送石金星回家时给予其10万元现金。

2017年1月7日,港联公司相关人员杜某、冯某等人,经港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授意,在欧洲阳光城宴请朱万润。宴后,杜某给予朱万润10万元现金。后朱万润将收受的10万元现金存入其个人银行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消费。

2017年11月27日,城关区政府于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求待港联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张某涉嫌的刑事犯罪案件终结后再根据该案查明认定的事实审理该仲裁案件。2018年5月22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兰州仲裁委员会说明张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已展开侦查。仲裁庭合议后于2018年7月25日同意中止仲裁案件的审理。

至此,在该事件中,三名仲裁员石金星、李玉璧和朱万润各收受10万元,仲裁秘书刘帆收受50万元。


二、法院判决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即受聘于兰州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不是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商事仲裁的唯一来源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权不具有公权力性质,仲裁行为并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行为。”(参见(2018)甘0123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石金星、李玉璧、朱万润在受聘于兰州仲裁委员会期间,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指出,仲裁秘书任职的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系事业单位法人,刘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参见(2019)甘012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

2019年8月8日,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123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石金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扣押在案的赃款13万元(其中3万元为另一起事件的赃款),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石金星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刑终4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6日,甘肃省律师协会经惩戒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并表决,决定给予石金星取消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分。

2019年9月2日,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朱万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扣押赃款人民币10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朱万润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刑终4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6日,甘肃省律师协会经惩戒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并表决,决定给予石金星取消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分。

2019年11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0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李玉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扣押赃款人民币10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8月16日,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2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刘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2)扣押在案的位于兰州安宁阳光怡园小区B3层H区032号车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3)剩余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评论


三名涉案仲裁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除同为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之外,首席仲裁员石金星为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共同仲裁员朱万润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主任,甘肃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曾任副会长,同时还担任兰州大学法学院、西北师大法学院兼职教授,甘肃政法学院硕导,第五届、第六届、第八届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共同仲裁员李玉璧担任西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副处长、法学院教授、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涉案仲裁秘书刘帆是兰州仲裁委员会干部,在案发期间临时担任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案件审理部负责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这四人可谓是“行业翘楚”,本应以身作则,公平、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却因私欲一同落网。这也给仲裁领域的同行们敲响了警钟,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仲裁员还是仲裁案件的辅助人员,都应当有基本职业道德,在仲裁过程中恪守职业操守,更不能存侥幸心理,践踏法律的尊严。


信息来源:临时仲裁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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