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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可以找律师写吗,如何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11:22:02

一、什么时候用预售合同?什么时候用现售合同

在销售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使用预售合同;当销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使用现售合同;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有效期是该预售房地产的预售期限。当有效期到期,而该项目房地产的销售又不符合上述使用现售合同的条件时,发展商需重新申请领取新的预售许可证,方可继续销售房地产。

二、.签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有没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

投资者因为购买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所以买房时看到的是图纸。建成后,外墙是什么材料什么颜色,内墙是纸筋灰还是已刷好涂料等等,如果只凭发展商的口头一说,是难以成为买卖双方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的。房屋建成后的面积与其图纸面积完全一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前者比后者大,需补钱还好说;后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没有约定,让发展商往回退钱就很麻烦了。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装修标准,很可能购房者接收入住时收到的只是一个空壳子。

(2)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制约条款

一般来说,凡出售公寓小区或别墅小区的住房,发展商都许诺有若干配套设施,如健身俱乐部、网球场院、游泳池等等。如果楼盘出售情况不好,这些配套设施往往会遥遥无期。但合同中如果没有对此种情况规定有效的制约条款,购房者也只能无可奈何了。

(3)合同有没有规定发展商延期交房的具体罚则

楼房建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的困难,如资金、材料、施工等,从而延误交工的日期。对此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不仅可能打乱购房者的计划,而且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购房者有权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这类条款应当是购买期房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4)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方米数、使用面积平方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另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5)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

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是比较明确的,每平方米多少元钱。发展商要求购房者付出的各种款项、税费,购房者都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的规定和证明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

(6)在合同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等。上下内外的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等。

三.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签字人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 *号楼**房。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的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的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双方对等,否则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购房者不按期交款;

(2)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3)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4)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5)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6)公共设施不到位;

(7)宣传或广告承诺不兑现。

五.购房时交定金要注意什么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租赁等合同前,又订立《意向书》、《预订书》等的,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意向书》、《预订书》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与签订正式合同同样须谨慎。

(1)确认房产的资质。《预售合同》有规范文本,但《房屋认购书》条款较简单,有些房产商可能利用《认购书》中未必要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来规避法律,购房者不可忽视这一点。

(2)具体基本生效条款。尽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购书》中必须写明哪些条款,但从法律原则上讲,既然是有约束力的意向书,至少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达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交付时间、生效条件等必须有明确的约定。

(3)内容合法。形式上虽无限制规定,双方可以就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这些意思表示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定金、违约金的约定同样不可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如果购房者对某套房确实很满意,一定要订购该房,可直接签订房屋预、销售合同。这样,购房者就有充分的主动权与开发商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如果实在要签房屋认购书,则要对在何种情况下扣定金、扣多少以及何种情况下要将定金退还作明确规定。

消费者在订立定金条款时,应当把握这样5个问题: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六.如何查询所购买的物业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

(1) 网站查询。如访问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可以了解济南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已领取预售许可证;

(2)直接向所购物业所在地的国土分局了解物业的预售批准情况;

(3)要求发展商出示《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须留意的是有此证并不意味着全部楼盘都可以放心购买。对于某些分期开发建设的楼盘,开发主管部门会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分期发放预售许可证;同时亦有些预售许可证只对某一栋综合楼的某些楼层批准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中已详细注明了可预售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在购买前必须认真核对所购买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是否与许可证上注明的内容相符。

七.怎样正确认识预售合同中发展商制定的格式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除其责任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除责任的。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八.补充协议的各条款如何签

一般来说,补充协议是在签完合同或者认购书之后,由双方商议拟订一些条款,然后打印成的正式文本。开发商是不会提出任何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的。换句话说购房者必须自己知道添加哪些条款,而拒绝哪些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这里,建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最好与开发商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写明:“本补充条款的内容,如与法规政策抵触的,一律以法规政策为准。”

(2)要让开发商对其主体资格及相应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有做假的情况,按违约处理,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退还所有已交房款(包括定金),并且支付违约金。

(3)要让开发商对所售物业及其相应土地面积未设定抵押、留置权做出承诺(车要是避免因此而造成购房人无法正常行使产权的权利)。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证实土地使用权是否抵押、出租、转让等情况。如其不能如实拿出有关证明或尚未处理好,则应当慎重。

(4)要把售楼书或广告承诺写进补充协议,购房者在同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最好将发展商的相关宣传材料或承诺材料中做出的许多诱人条件,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及建成时间、附带赠送等,作为补充协议的附件加以确认将其变成购房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倘若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承诺中的要求时,购房者可根据合同中的有关违约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5)要确定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的放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注明一个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期地拖发产权证。

(6)如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则应约定如按揭不成,购房人采取的付款方式及具体处理方法,例如写明:若非因买受人主观原因造成不能贷款,出卖人应返还所有已付房款(包括定金)。

(7)要补充一些合同文本中未提及的税务和权利问题。例如:该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税费均由出卖人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管理公约约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8)补充一些与正式契约不一致的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及其他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事项。

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有:

(1)关于免责条款中不可抗力问题

延期交房是商品房交易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常在购房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交房”字样。为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在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中把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和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况列出来,以减少这个不可抗力的模糊程度,防止对方将来钻空子。

(2)关于房屋外墙使用权的问题

购房者如果不想接受对己不利条款可以不签合同,也可以就这些条款约定某些限制条件,比如,外墙使用权要有一定的期限,使用外墙面不得对业主造成光污染、热辐射、磁场感应和影响整洁等。

九.开发商不让签补充条款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的行为,购房者完全可以不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但因为有些购房者在交纳定金时,未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做出“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的约定,购房者在交纳定金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时,购房者往往比较被动。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做出上述约定。

十.如何避免不平等条款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因为一些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加上一些隐性的不平等条款,如果购房者不小心的话就会上当,从而使自己在购房交易中陷入不利的地位。如在合同中规定交房时间时,开发商往往强调不可抗力,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配套设施等等都作为延期交付的理由。这样,开发商在逾期交房时往往依据购房合同中的这些条款推卸自己的责任。在确定面积误差范围时,往往强调双方议定的售价不作调整,实行多退少补,在交房时,房屋的实际面积总是大于预售时的面积,购房者往往因为这一条款而损失数千至上万元。有些开发商还在合同中规定,购房者在转让预售房时须经其同意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总楼款作为手续费,其实,楼盘按揭中开发商已经拿到足够的购房款,银行在贷款的同时也已获得了抵押物,所以转让是可以自由进行的,开发商已无权阻止,更不应收取所谓的手续费。对于购房者而言,购房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事宜,却十分精细与苛刻。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各项条款的含义,否则,若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含有一些隐性不平等条款的购房合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购房者往往 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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