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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可以找律师吗,涉嫌虚开与被认定虚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04:12:53

涉嫌虚开案件中,口供占有压倒性的重要地位,而虚假的供述或证言极易导致涉嫌虚开案件的冤假错案发生。在冤案发生之前,每个人可能都会人为冤案于自己无关(幸存者偏差),而实际上,涉嫌虚开案件极易产生冤案。实务中,几乎所有的冤案背后都有虚假供述或虚假的证人证言,人在面临强大的审讯压力或对概念的定义不清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虚假供述或虚假证言,而这些虚假供述或虚假证言让辩护人非常头疼,也非常容易让纳税人面临冤狱之灾。

曾经一个律师朋友咨询我一个问题的时候,我问他:“你确定没有真实交易?”律师回答:“确定没有真实交易”。我接着问:“什么是真实交易呢?”,他说:“我也不知道,反正就是感觉不是真实交易,因为这个交易缺乏商业实质,完全是为了税收利益。”按照这样来判定真实交易是否存在的话,所有的税收筹划以及反避税规定下的交易,都属于非真实交易,都得定性虚开。我们的律师尚且可能因为不知道什么是真实交易而错误的自认没有真实交易,进而自认虚开,何况我们的纳税人呢?而这种错误的自认,让专业律师在承接案子后非常头疼,因为法检中真正非常专业的凤毛麟角;既然你都承认你没有真实交易,既然你都承认是虚开了,那就直接给你定虚开而量刑就可以了。

我还记得有个案子,当事人在税务机关的笔录中承认没有真实交易,理由是后来他认为货物流方向才是真实交易方向,我当时为他捏了一把汗,所幸的是审查这个案子的机关非常专业(税务总局),否则的话,多半凶多吉少;但是你能期待司法机关都能像税务总局那么专业吗

我们从小的教育中,缺乏了极端重要的系统的形式逻辑和思维方法训练,概念和定义思维缺乏现象非常严重,这种情况极易导致虚假言辞证据的出现。

本文将介绍在面临讯问或询问的时候,如何正确应对以避免自己和他人被冤枉。

一、 如实陈述三个方面

绝大多数纳税人对什么是真实交易通常是一个朦胧的判断,对其精确定义缺乏正确认识,而现代商业社会中交易情况非常复杂,极易错误的判定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毫无疑问的是,一个完整的交易包括三个方面:合同(交易合同,包括但不动产交易、提供服务、劳务合同、不动产交易合同、无形资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或简称合同)、交易对象的交付、对价支付。

(一)如实陈述开票当时你认为的合同方向

如实陈述你在发票开具当时的你认为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的方向(即买卖合同是缔结在谁与谁之间,发生违约纠纷的话原被告双方之间),通俗一点来说,即如果发生违约纠纷了,基于买卖合同该谁起诉谁。

买卖合同不仅仅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以实际行为签订的合同,甚至有时可能先交易了部分或全部而后补签书面合同。

(二)如实陈述开票当时你认为的收付款权利义务指向

如实陈述开票当时,开票方基于买卖合同事项享有对受票方多少金额的收款权利(或曰受票方基于合同事项负有对开票方多少金额的付款义务);如实陈述应当看基于买卖合同本身产生的原始收付款权利义务指向方向,通俗一点表达:款项支付义务没有履行的话,基于买卖合同该由谁起诉谁。

(三)如实陈述收货交货权利义务指向

如实陈述:当发货义务没有履行的话,基于买卖合同要追究违约责任的话,该由谁起诉谁。

如实陈述发货义务项下的应当发货数量、品名、规格、单价等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二、 如实陈述发票是基于什么而开具

由于纳税人对于什么是真实交易缺乏准确的认识,大多数时候仅仅是朦胧的认识,并且有时税法规定模糊,故而,纳税人应当如实陈述根据什么判断来开具发票。

有时会将合同方向当做真实交易方向,而将发票开具在合同相对性指向之间,应当如实陈述“将合同方向当做真实交易方向,而将发票开具在合同相对性指向之间”并如实陈述将合同方向当做真实交易方向的原因。

有时会将直接付款方向当做真实方向,而将发票开具在直接付款方向之间,应当如实陈述“将直接付款方向当做真实方向,而将发票开具在直接付款方向之间”,并如实陈述将直接付款方向当做真实方向的原因。

有时会将直接发货方向当做真实交易方向,而将发票开具在直接发货方向之间,应当如实陈述“将直接发货方向当做真实交易方向,而将发票开具在直接发货方向之间”,并如实陈述将直接发货方向当做真实交易方向的原因

有时错把缺乏真实交易当做有真实交易进而开具发票,应当如实陈述将其当做有真实交易,并陈述原因。

有时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开具发票......

三、回答问题时候的注意事项

有时税务机关或警方也拿不准什么是真实交易和虚开,这个时候会让你来回答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是虚开,当你回答说是真实交易或不是虚开的时候,他会努力反驳你,让你相信自己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进而让你自己陈述自己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让你陈述自己是虚开。

(一)要求你回答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你只需要如实回答发票开具当时你判断真实交易的标准,并如实陈述你的标准的理由。此时问话人可能会反驳你的标准,你不用着急承认自己的判断标准是错误的,而应当:要求对方给出真实交易的判断标准。当问话人给出真实交易的判断标准后,你可以继续问对方是否应当按照你的真实交易标准来判定真实交易并开具发票(对方通常会回答是)。你有两个选择:

一是反驳对方的判断标准,反驳的最简单但却最有力的方法是提供反例,比如对方说货物流方向是真实交易方向,你可以提出指示交付来反驳;对方如果说资金直接支付方向来判定真实交易方向,你可以用按揭贷款买房而银行将贷款打给卖家来反驳……

这点非常重要,如果问话人回答错误了,你可以说到:“既然你作为专业的办案人员都可能错误判断真实交易方向或错误判断有无真实交易,何况乎一般的纳税人呢?”

二是根据对方提供的标准来回答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根据你刚刚提供的真实交易标准,我现在认为本案有无真实交易。记录在笔录上。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问话人提醒之前你一直认为是基于你认为的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的,问话人提醒之后,你认为实际上没有真实交易的话,应当重点对问话人强调:“在发票开具当时直到你提醒之前,我都一直认为我所开具或接受发票项下是有真实交易的,如果你认为你的真实交易标准成立的话,可以让税务机关出具文书定性我开错了,因为你的判断标准也未必正确

我们模拟一段对话:

问:你连什么是真实交易都不知道吗?

答:我认为的真实交易就是那样的,既然你认为那个不是真实交易,那你认为什么是真实交易?你总得给出你的真实交易标准,反正按照我的判断理由和标准,这个就是真实交易。

(二)要求你回答是否系虚开

是否系虚开完全是属于法律定性的范畴,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确定的范畴,应当如实告诉问话人:是否系虚开是属于司法机关的法律定性范畴,不是自己说了算,自己不回答这个问题,自己只负责如实陈述事实。

(三)要求你就交易中的疑点作出回答

问话人要求行为人回答交易中的疑点,有时是让行为人确信自己真的没有真实交易或确定行为人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应对是:

对于疑点产生的原因,知道的就如实回答,不知道的就如实回答不知道,千万不要胡乱猜测去胡乱解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真实交易都符合常理,比如,人为安排的交易、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真实交易、发生权利义务让渡的真实交易等等,所以,对于自己不能解释的疑点,也不必惊慌。

(四)要求你就异常资金走向作出回答

真实交易中也可能出现异常资金走向,而面对异常走向的问话,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知道异常资金走向的原因,如实回答;如果不知道异常资金走向的原因,可以如实回答不知道原因,千万别做猜测性的供述,也别直接以异常资金走向来猜测就是没有真实交易。

这里我们举例一个案子: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3亿元,但是截至案发只收一亿多,对于还有一亿多为什么还没有收款?如果知道原因,如实回答,如果不知道原因,不要瞎猜测,直接回答不知道就可以了。

另外,真实交易中,也可能出现销售方的关联人给购买方的关联人打回一定的款项,未必都是资金回流,对于问话人提供该笔资金流水让你回答为什么出现这个款项:如果你不知道这个资金流向,就如实回答不知道该笔资金走向。如果你知道这个资金流向,打款当时听闻原因的,就如实回答当时听闻的原因以及是否相信那个原因;如果不知道原因的,就如实回答不知道原因,切忌胡乱自己定性是否系资金回流或胡乱猜测原因。

重点是,你得如实回答发票开具当时,你认为支付义务或收款权利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和发票吻合,后续的实际付款收款情况,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回答即可;如果实际收付款发生了变动,如果你知道变动的存在,如实回答即可;如果不知道变动,你直接如实回答不知道变动;如果知道变动而不知道变动的原因,你如实回答不知道变动的原因即可。

(五)要求你如实回答货物流异常的原因

笔者曾经遇到过真实发货(后经查证调取证据发现发货系真实发货并得到确认)而运输单据造假的情况,对于出现的货物流异常,不必惊慌。也不要做出任何猜测性的供述,

重点是:你得如实陈述发票开具当时,你认为发货义务或收货权利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和发票吻合,就后来的实际发货收款情况,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回答即可。

如果实际收发货发生了变动,如果你知道变动的原因,如实回答即可;如果不知道变动,你直接如实回答不知道变动;如果知道变动而不知道变动的原因,你如实回答不知道变动的原因即可。

(六)关于其他人在案件中的作用

对于其他人是否知道案件事实的问题,不要直接回答知道与不知道,除非能够根据生活常识直接判断。因为知道与否是人的内心活动,在回答的时候,通常只需要如实回答案件当时自己所听、所看、所想、所为等人体感官能直接感知到货自己所做的事情。

四、细致阅看笔录

接受问话之前,建议询问对方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将问答记录在笔录上。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一定要细致阅看笔录是否与对话一致,笔录上是否有引发歧义的地方或与自己表达的意思不一致或与自己的陈述严重不符,如果有引发歧义的地方或与自己的表达意思不一致或与自己的陈述严重不符,应当详细更正,如果对方拒绝让你更正,你可以在最后签字的环节写上:

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与实际对话明显不符。

如果有同步录音录像并且笔录上记载有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有引发歧义的地方或与自己的表达意思不一致或与自己的陈述严重不符”或者你判断可能存在严重的诱供,也应当详细更正,如果对方拒绝让你更正,你可以在最后签字的环节写上:

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或者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存在诱供,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如果你明显感觉到对方在诱供,你可以阐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时你可以拒绝回答可能对你不利的问题以避免落入圈套。通俗一点,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无权撒谎。

我们将上述要点整理成口诀:

定性问题不理睬,事实问题别乱猜;

交易本身与其他,如实陈述不乱来。

如不懂,当问清,瞎蒙乱猜是白痴。

临诱惑,不动心,出现疑点答事实。

签字之前要仔细,核实之后再落笔;

若有不符当修改,盲目签字是沙币。

最后强调:尊重事实的陈述和回答是杜绝冤假错案的最有力的后盾。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没有几个警察真的想冤枉人,他和你无冤无仇,即使他真的威胁、恐吓你,也通常是因为他不相信你说的话,这个时候你该做的还是:尊重事实陈述和回答。

当然,你不乱说并代表其他人不乱说,那怎么办呢?把这篇文章转发给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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