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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满返还质量保证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0:52:06

缺陷责任期满,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继续承担质量责任?

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对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的工程,承包人仍应履行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7)鄂民终685号

裁判观点:双方约定质保金按国家规定年限返还,《质保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4个月,返还期可据此认定为24个月,发包人退还质保金后,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诉争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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