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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找工伤律师,工伤操作流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9:45:37

工作中受伤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如果发生了工伤,怎么办?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需要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问1:向哪个地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如果受伤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在重庆市内,则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住所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在重庆市外,但在重庆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问2:申请工伤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工伤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需要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初诊证明和病历资料等。


问3: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该怎么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答:没有劳动关系,可以提交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交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每日上下班打卡的记录、每月领取工资的银行流水的。


问4:如果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该怎么办?

答:则需要先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


问5:谁对是否是工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是否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能,则认定是工伤。


问6:申请工伤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前述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


问7:上述所说的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有没有例外?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期就先分享到这里,下期再分享申请工伤认定后,下一步该做什么。感兴趣的就关注我吧。你的关注是我辛苦码字、免费分享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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