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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律师事务所立遗嘱吗,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必须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遗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4:16:23

基本案情

刘甲、刘丁为刘某的二名子女。刘某于2018年2月10日死亡。

刘丁持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遗嘱》内容为:“本人刘某,今年82岁,为保护我的子女在我去世后不发生矛盾纠纷,现在,我自愿立以下遗嘱:XX号的房屋属于我跟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我一直由小儿子刘丁赡养,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部分遗留给我的小儿子刘丁所有。”

落款处:“立遗嘱人:刘某。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该遗嘱打印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加盖有立遗嘱人刘某人名和手印,另见证人处有祁律师、陈律师的署名签字。

在刘某过世以后,刘甲与刘丁就该份《遗嘱》发生了争议,刘甲认为是刘丁哄骗、威逼父亲写的《遗嘱》,不认可《遗嘱》的内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刘丁述称该《遗嘱》系自己找的两位见证律师根据刘某意思在外打印。刘丁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订立遗嘱的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刘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和手印。审理期间,法官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也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意见:

刘丁的律师认为:

1、案涉《遗嘱》系刘某口述,逐字逐句打印出来,完全按照刘某的意思所为,应视为是刘某的自书遗嘱,只是因为刘某年迈,无力写字,才改用打印方式。

2、两位见证人之所以未能同时入镜的原因是有一位见证人需要手持摄像设备进行拍摄,这也能证明该见证人当时就在现场进行了见证。

3、刘某立遗嘱时全程有视频拍摄为证,体现出刘某的真实意图,故案涉《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刘甲的律师认为:

1、刘丁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

2、刘丁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因此,该份《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不能认定其有效性。

裁决焦点:案涉《遗嘱》是否因为一位见证人未入镜、未出庭就导致无效吗?到底是形式要件优先,还是实质内容优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裁判:如果您作为法官该如何判决?

1:视频体现了刘某的真实意思,判定《遗嘱》有效。

2:未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判定《遗嘱》无效。


请您思考:请问是依据立遗嘱人刘某在视频里表达内容来判定《遗嘱》的真实性,还是依据见证人是否入镜和到庭作证来判定其真实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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