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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0:38:57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下,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为积极应对,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回应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的关注。永清县司法局组织律师讲解两高解释明确突发疫情期间严厉打击30个罪名犯罪行为,方便广大群众学习了解有关疫情防控的重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希望大家在非常时刻切实做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众志成城,协力共战疫情。


疫情防控•永清普法视频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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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关键时期,我们全县人民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非常时期无视政府法令、不服防控监管、甚至暴力抗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网上就有这么一个案例:近日,浙江省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遂对他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协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最后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我县党委政府各级部门党员干部、社会志愿者不顾安危,纷纷走上街头,夜以继日开展巡查检查、卡点防护等疫情防控工作,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在日常生活中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齐心协力,依法有序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永清县法宣办

永清县司法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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