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知道哪些法律常识?
(2022年3月2日修改)
如今,法律已经进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教育就业等各方面,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即通常所说的“懂法”,才能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那么,有哪些跟我们日常生活、工作和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呢?
二、 民事方面
1、合同要看了再签。
我们日常中都要签署重要合同——比如购房合同、投资合同、保险合同、劳动合同等,但很多人在签合同的时候,要么是怕麻烦,要么是出于对格式合同的信任,根本不看合同是什么内容就大笔一挥签字了,直到最后出现纠纷才发现:“怎么还有这么一条?怎么还能有这么一条?”那时候什么都晚了。
合同一旦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签字的时候没看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对合同中不确定或者持不同意见的条款应向对方提出,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拒绝签字。
2、劝酒也会侵权。
近年来,已经出现多起在朋友聚会中,因劝酒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而导致纠纷的案件,朋友之间原本融洽的关系也因为这些纠纷变得非常尴尬。那么,在酒桌上劝酒是否会造成侵权呢?
你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以下几种情况的过度劝酒一旦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强制性劝酒,比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酒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的。
2、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不能喝酒。
3、没有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没有尽到酒后照顾义务的。
对于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我们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的。如果醉酒严重的,要及时送医院急诊。
朋友相聚小酌乃是美事,请大家量力而行。
3、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格式条款随处可见,比如保险合同中隐蔽的免责条款,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特殊声明等等。格式条款在设立之初是为了节约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由于未经合同双方充分平等协商,格式条款常常会成为提供方逃避法律责任,减轻合同义务的借口。基于此,《民法典》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识别、订入、解释方法及效力均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
1、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总则篇的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同时,对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民法典》第506条)。
2、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条款应属无效。
4、担保人不能随意做。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或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是出于朋友关系,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无法还款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的有担保人用财产为他人进行抵押或质押。还有以人作为担保的。现实中,当借款合同形成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找一个经济条件好的人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就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另外,保证责任又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承担的责任大小不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任何一方或者两方同时承担还款责任。在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人在该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还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想要帮朋友做担保,一定要谨慎。即使要帮朋友做担保,也要慎用“连带”二字。否则,当你朋友无法偿还借款时,你就是法院执行的对象。
5、买房商家的宣传资料算是合同内容
在现代生活中,广告充斥着各个生活角落,尤其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会利用各种各样充满诱惑力的广告内容吸引购买者,但是在买到房子之后,很多时候会发现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其宣传广告内容不一致,那么,卖房时的宣传资料算不算合同内容?
这个问题要对卖房商家的宣传资料所登录内容作两种情形进行区分:
第一种情况,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性广告,未涉及到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仅视为要约邀请(即是开发商希望客户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的内容。
第二种情况,如果卖房商家的宣传资料所登录内容涉及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开发商允诺在小区内明确建造有泳池和网球场等设施的,结果交房时,开发商无法做到,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有权利要求退房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等。。
6、借钱给亲朋好友要保留什么?借条如何写?
出借钱款最好写一个借条,借条的证据效力也不是100%,还要配合转账记录。这个具体看金额大小,以及你的支出能力。金额小且交付现金的,就不需要转账记录(本就不存在)。大额借款最好转账,否则即便有借条,法院最后很可能不支持。所以,在重复一句,借钱不要直接给现金,用银行转账。借钱给亲朋好友,除了要把借条和转账记录一起保存以外,还应当保留微信、短信、QQ 聊天记录等,证明借钱相关的事实。
借条该如何写?
1、借条名称只能是:借条
不能把“借条”写成“欠条”,更不能写成“收条”。如果写错名称,很可能导致起诉后还需要其他的证据予以配合,甚至起诉不成立等情况发生。
2、借款人、出借人
应写明借款人、出借人的姓名全名,姓名与身份证要一致,并附身份证号。
3、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例如,借款人可能会说成这是赌债、分手费等。
4、交付方式
使用现金交付,难以举证。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交付借款,并保留转账等相关记录。如果只能用现金支付的,应该在借款凭证上注明已现金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5、借贷人关系
写明借贷双方的身份关系,证明并非向“不特定多人” 出借资金,以免涉嫌非法经营罪。
6、借款金额
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的行为。
7、利息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如果个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
8、借款期限
借条应写明借款期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时效从借款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
9、违约责任
可以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4倍。
10、借款人签名
借款人应签名,并标注借款日期。
如果借款人已婚,借款数额较大的,最好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该借款可能成为借款人一方的个人债务。
7、婚姻家事问题
这个问题最为普通,下面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 2021年7月第一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诉讼程序、同居、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涉及婚姻、家事类的49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7. 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 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①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②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10.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1.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2.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3.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14.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5.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四、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2. 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 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 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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