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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被批捕如何找律师取保,证据不足不批捕,就不会移送审查起诉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7:33:49

很多当事人喜欢“想当然”,我认为这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譬如,有些当事人认为取保之后自己就没事了,可以彻底放飞自我,然后隔几个月接到电话说案件到检察院了,让过去做笔录,整个人都是懵的。


但是律师并不会感到奇怪,因为有些证据虽然在7天内、30天内收集不到,但不意味着一直收集不到。就最近“拜拜啦人间”那个案件,检察院的通报里也有这么一句话:“同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大家从侧面也可以看出,至少不是所有案件的结果都是在检察院不批捕的那一刻就决定了的。


最近甚至听同行说起有这样的情况,某某案件,检察官建议判缓,但法官不采纳。一般来说认罪认罚案件,如定性方面和程序方面都没有问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罪认罚案件都是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但我之前在《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就不需要律师了吗?》里也提到了一个法官没有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的案件。法官认为当事人只有一个从轻情节,若减轻70%的刑事责任属于量刑畸轻,不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我也查过全市法院以及该法院近年来的判决,比照发现该案最后的判决(减轻50%)是属于合理范围内处罚较轻的判决。另外,该名法官在知产类案件中早有不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的先例,还曾因为打击知产犯罪受到过国家版权局的表彰。


这个案件判决后,我去会见当事人,当时心情有点沉重,但当事人跟我说对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不上诉,还问我某某的家属有没有找过我,某某是他的室友,想请律师,他推荐了我。


以前也和大家说过,一定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一个案件,它现在是这个样子,不一定过几天还是这个样子,也不一定过几个月、过几年还是这个样子。刑事案件就像电视剧一样,不同的时间点会有不同的画面。如果当事人或家属一直用固定的眼光看待刑事案件,那么有时就会出现公检法已经看到第十集了,当事人和家属还在看第二集的情况。


证据情况会发生变化,“规范”情况也是。


我们做律师的,朋友圈肯定也有很多其他律师。所以但凡是有“重磅规定”出来,打开朋友圈基本上一路看下去都是那个规定,大家学习的热情都很高涨。每次新规出台,除了学习全文之外,有的律师还会去查找权威解读,有的律师甚至报名学习关于新规的课程。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法律绝大多数时候还是“从新”的,重磅规定的出台,会覆盖掉旧规定,或补充或修改,都会发挥它的作用。


上文中的同行律师认为,之所以自己的当事人被建议判缓而最后不能判缓,跟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严格地按照这份解释来处理,那么确实是不能判缓的。


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如果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就应该采纳。但问题是现行司法解释对于“明显不当”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那么作为裁判者,可以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作为依据去审查是否“明显不当”,也可以自由心证。


我自己是写文章的,依据微信公众平台的设置,外面的人看不到我公众号的每一天新增的总阅读数,但我在后台可以看到。刑事诉讼也有点类似这个原理。所以归根结底还是那句话,很多时候人们所认为的“偶然”其实只是“无知”或者是在信息量不够的前提下产生的认知。


不同的检察官、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件在事实上的认定或许基本一致,但就具体的刑责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看法是基于很多因素的,有检察官、法官的个人学习及职业经历,也有所在区域乃至于所在单位氛围的影响,甚至还有自身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理解和实际上可能存在差异的“认可度”,等等。


因此,对于专业律师来说,没有偶然,只是每件事发生的几率不同罢了,从0.1%到100%都有可能。所以任何时候都不用全然失望,但也不要掉以轻心。作家萧伯纳也说过:“人生有两出悲剧,一是万念俱灰,另一是踌躇满志。”


作为当事人和家属,有必要正视刑事诉讼。一是要怀有希望,因为现在做不到的事情,不一定过段时间做不到,也不一定下个阶段做不到;二是要“居安思危”,因为只要案件还没彻底结束,情况也是可能会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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