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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公司解散律师出庭收费,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债务谁负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5:13:02

答: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

2006年,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乙公司和丙公司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法人注销登记。林某某和林某系夫妻关系,均系乙公司和丙公司股东。2013年,原告甲银行将被告林某某和林某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对原告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某、林某应当就乙公司、丙公司所负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其一,原告对乙公司和丙公司享有的债权,业经本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原告系已知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进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等清算工作,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公司才能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成立清算组后,两公司的清算组均没有向已知债权人本案原告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原告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作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清算组成员的两被告林某某、林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二,被告林某某、林某既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股东又是两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两被告在明知负有原告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未将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列入清算报告,且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了负债仅为“0.75万元和12.5万元”、“债务已清偿完毕”的虚假《注销清算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两被告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依法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作为公司股东,具有法定清算义务,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定程序组织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应遵循合法、诚信原则,公司清算、注销登记不能成为摆脱公司已有债务负担、逃避公司债务追索的方便之门、便利手段,不得滥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明知公司负有债务,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注销公司的,股东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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