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一)基本材料
1.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
2.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非婚生育随母落户,还需提供母亲入院分娩病例。
2.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3.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二、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一)基本材料:
1.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居民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
2.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三、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1.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捡拾弃婴(儿)登记表》、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2.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份后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3.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4.社会福利院提供的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
(二)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 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5.养父母民族不同的,需养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四、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1.死亡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的提供非正常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参军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非本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六、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一)居民自行在台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可提供复印件)。
(二)居民自行取得在港澳定居后返回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1.香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签发的证明以及澳门永久身份证。
(三)经出入境机关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办理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四)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材料
1.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有效的外国护照(审核是否有中国大使馆签证及中国入境章)。
3.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本人在派出所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情况等)。
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1.《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变更籍贯
1.父亲及祖父的居民户口簿,不在一个居民户口簿上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夫妻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的,其子女的籍贯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填写为“中国台湾”。
变更出生地
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落户的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变更文化程度
需提供毕业证书(国外学校毕业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变更婚姻状况
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丧偶人员的结婚证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人员在派出所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提交台湾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以上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
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
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失业的需提供有效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的提供退休证等。
添加兵役状况
参军入伍材料或县(区、市)级退伍转业安置材料(含退伍军人证件)或县(区、市)级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参军证明等;能证实兵役状况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添加曾用名
本人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不含虚假户口)使用过的姓名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其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与变更更正内容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八、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
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九、户口准迁证补办
1.户口准迁证丢失且户口尚未迁出的,迁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派出所办理补发(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未丢失的,需一并交还公安机关)。
2.户口准迁证第三联丢失的,迁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到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派出所办理补发。
十、户口迁移证补办
迁出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十一、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往外省(区、市)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学通知书。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往外省(区、市)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准迁证或毕业证、报到证。
十三、城镇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被投靠人及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十四、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现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的)。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十五、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十六、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1.恢复户口通知单。
2.注销户口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七、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
1.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八、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落户
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九、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一、购房落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二十二、租房落户
1.租房协议、租住房屋房产证或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2.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的声明材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十三、集体户落户
(一)社区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无合法稳定住所且符合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证明材料。
3.单位录(聘)用或调转手续等相应证明材料。
(二)大学生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学生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单位集体户落户
1. 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二十四、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录用或调入本市人员落户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市级组织部门《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五、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址手续: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六、引进人才落户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的,提交毕业证、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为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人员的,提交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3.沈阳、大连市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明确。
二十七、投资(纳税)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
2.大连市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明确。
二十八、随军家属落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部队出具的随军报告表、任职命令、军官证。
3.婚姻关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驻军证明、与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十九、复退转(含异地)军人落户
1.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户口注销证明、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4.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婚姻关系证明。
三十、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
4.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5.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7.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三十一、农村地区公民之间“三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被投靠人及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证明、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三十二、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1.重复(虚假)户口本人询问笔录或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
2.证实重复(虚假)户口的有关材料。
3.派出所社区民警对重复(虚假)户口的调查报告。
4.以重复(虚假)户口信息办理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三十三、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三十四、出生日期更正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及加盖出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
3.干部身份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三十五、性别变更更正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十六、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经公安机关核准予以纠正重错号的材料或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更正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变更更正性别的材料或证实申请人准确公民身份号码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十七、民族变更更正
1.申请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民族登记错误需更正的,提供证实准确民族成份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民族随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变更的,提供市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三十八、补入遗漏落户
1.本人提供能证明身份信息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其他旁证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
3.本人近期照片(需要持有带日期的报纸或与民警合影)。
4.派出所调查报告(含询问笔录或知情人证明等)。
5.在农村地区补入遗落落户的,需提交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迁入证明、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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